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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2/22 20:20:55
  • 阅读量:6236
  •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
  • 专栏:本市政策法规

                                                                丹政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要求,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中小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经市政府确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生产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LPR利率的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按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特别是对达到医用级标准的口罩、防护服等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投入的50%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购置的生产设备因受疫情影响的溢价部分经相关部门事前备案同意后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 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坚持特事特办,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全力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全力以赴帮助企业争取各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性融资担保、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贷款资金、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七、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允许中小企业延缓办理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登记、缴费申报、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权益。其中: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对参加工伤保险且缓缴期以前不欠费的企业职工,企业通过网络申请工伤认定,提供材料完整且事实清楚的,在疫情期间15天内(疫情结束后恢复60天)完成工伤认定。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缓缴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保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医保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保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于企业吸纳符合就业见习补助条件见习人员,给予生活费、指导管理费、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大力开展互联网招聘、远程培训、远程面试等线上服务,为中小企业开复工和生产经营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对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场地初次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3000元-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

  十、纾缓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集团、丹东供电公司、丹东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十二、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

  十四、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84消毒液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政银企融资对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

  十五、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备、具备开工和施工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提前支付中小企业工程账款,帮助施工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直项目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

  十七、建立帮扶奖励机制。整合市本级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面临暂时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LPR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其中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疫情防控保障重点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LPR利率的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涉及本政策中的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兼得,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以外。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