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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制度化的三大着力点
  • 发布日期:2020/6/18 16:04:13
  • 阅读量:15925
  • 来源:人民论坛网
  • 专栏:诚信文化

诚信是公民立身之本、社会和谐之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当前,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尚未成型,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违法合同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亟待加强制度化建设。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从观念化诚信向制度化诚信过渡,充分发挥制度化诚信的平等性、开放性、必然性等优势,从而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诚信法治环境,实现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目标。

以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根深蒂固,与之对应的观念化诚信充满不平等色彩。传统观念认为,诚信建设应以增强自身修养、提升精神境界为主,使得诚信精神仅仅存在于少数社会精英中。对此,应打破社会等级观念,以制度化确保诚信建设的广泛推进,营造诚信文化氛围。

首先,树立诚信理念。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应深入开展公民诚信教育活动,利用多元化渠道传播诚信理念。一方面,应通过媒体宣传诚信理念,不仅要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引导公众熟知诚信理念,更应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力量,提高宣传效率,扩大宣传范畴,让诚信宣传常态化。另一方面,应利用相关节日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集中宣传诚信理念。同时,应在大型商贸活动的现场设立诚信宣传点,提升宣传效果。

其次,弘扬诚信文化。一方面,应善用文化教育阵地。诚信文化教育应以高校、公益组织、文化服务中心为阵地,通过文化课程、道德讲堂、经典诵读等方式,弘扬诚信文化精髓。另一方面,应积极创作诚信文化作品。理论教学难免枯燥乏味,因此,可以在影视作品、小说戏曲中融入诚信元素,以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可以举办诚信文化作品征集活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参与,形成良好学习氛围。

最后,树立诚信榜样。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应鼓励社会公众学习和效仿榜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应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设立奖励机制,比如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激发企业恪守诚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树立诚信模范人物。要善于树立诚信模范,宣讲诚信故事,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模范的感召力。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观念化诚信仅对少数人具有作用,而制度化诚信能够扩大受众范畴,使所有人都恪守诚信。长期以来,诚信文化主要围绕父子、夫妇、亲友等发生作用,具有明显的“熟人社会”特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已经步入“陌生人社会”。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需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首先,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统一的征信平台,逐步将公众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用于判断个人的诚信状况。一方面,应设置个人信用代码。鉴于个人征信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应设置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对应的信用代码,根据代码做好个人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同时,应将个人信息与金融状况、工商登记、税收缴纳、交通违章等相衔接,形成覆盖全部社会主体、全部资讯内容的信用信息网络。另一方面,应鼓励企业参与征信建设。目前我国的征信建设主要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在征信范畴、信用评级等方面仍然存在欠缺。对此,可以鼓励企业进入征信行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扩大信息来源、提高计算精度,满足诚信建设开放性要求。

其次,设立“红黑名单”制度。鉴于诚信建设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设立“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者和失信者进行区分。一方面,应鼓励支持“红名单”企业发展。列入“红名单”意味着企业诚信建设良好,因此,应鼓励优先与“红名单”企业开展合作,为守信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应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意味着企业诚信缺失,存在失信行为,因此,应告知其他企业与之合作要谨慎。

最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当前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仍存在信息壁垒、信息孤岛等现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存在障碍,因此,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应推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可以构建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确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透明可查。另一方面,应定期公布信用信息核查报告。要依法公布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的相关信息,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

以优化诚信法治环境为重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观念化诚信以思想为基础,容易发生转变,而制度化诚信以体系为基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在现代社会,观念化诚信容易发生变化,进而给国家治理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应推进观念化诚信向制度化诚信过渡,确保诚信体系坚固稳定。政府应为社会公众交往提供可见、可靠的诚信体系框架,通过优化诚信法治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化诚信建设需以立法为前提。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可以出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规》,以立法形式明确信息采集、整理、查询、共享机制,为构建诚信网络平台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应积极开展公民普法教育。应深入高校、社区、企业等开展诚信教育,增强公众诚信意识,进而将诚实守信从道德层面提升至法律层面,为制度化诚信建设夯实基础。

其次,坚持严格执法。立法仅是制度化诚信建设的第一步,此外还需要严格执法,以刚性执法约束社会公众的行为。一方面,应严格落实执法主体的责任。鉴于诚信执法任务繁重,各部门需要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法问责。另一方面,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当前,失信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生产、虚拟网络等领域。对此,各级执法部门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严惩不贷。

最后,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因此,一方面,应注重司法审判信息公开。为提高司法审判透明度、落实“阳光审判”制度,应依法对司法审判流程、结果进行公开,允许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应严惩司法失信行为。应着重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记录在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