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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丹交现罚字(2021)第02235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鞍山市顺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决定给予 鞍山市顺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罚款1000 元(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2696155237Y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梁玉红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8公示截止期:
2022-07-18处罚机关: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1/8/5 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