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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2021111515255521561003处罚类别:
警告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法事实:
1、该单位最近一次为全体工作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2021年5月19日。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对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2、该单位住院部医生办公室内医生姜某,收款处工作人员孙某等人未佩戴口罩;存在院内患者多人未佩戴口罩现象。 3、丹东市重点管控、重点关注地区名单未及时更新。现张贴的为2021年11月11日更新的信息。 4、应急隔离室设置不规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06004637001855法定代表人:
王吉安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公示截止期:
2022-11-14处罚机关: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数据更新时间:
2021/11/22 1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