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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扶持企业稳存量、鼓励创业扩增量、加强培训提能力—— 这波就业“红包雨”请收好 今年以来,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稳中有进。但是,个别地区、个别企业还面临着一些新挑战。为稳定就业,扩大帮扶范围,增强支持力度,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在12月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将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稳企力度将不断加大 “今年以来,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稳中有进。”张义珍说,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核心指标运行良好。根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月份至10月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00万人,同比增加9万人。10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4.9%,与上月和去年同期持平。 ——重点群体稳中向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中有进,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力度加大。特别是前10个月,就业困难人员实现新就业149万人,同比增加了2万人。 ——市场供求基本平稳,100个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数据显示,三季度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保持在1.25,环比和同比均有所上升,这说明招聘岗位数量依然大于求职人数。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个别地区、个别企业还面临着一些新挑战。”张义珍指出,今年以来国内外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会带来一些影响。再加上就业领域固有的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劳动者对高质量就业、自主创业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些都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都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完善措施保障。 当前,稳企业已成为实现稳就业的重要一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认为,《意见》的一项重要政策内容,就是扶持企业稳就业存量。“要通过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失业保险费返还、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帮扶面临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以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和用工稳定,不出现规模性的集中裁员减员,以保持就业规模和局势稳定。”莫荣说。 在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50%确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确保大学生高水平就业 莫荣表示,相比过去,政策目标突出“稳”,政策对象范围“宽”,政策扶持力度“大”,成为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同时,《意见》将措施标准通过数字化加以明确和细化,使《意见》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得到加强,为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比如,《意见》在确定政策对象方面,抓住了未来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点。比如,针对失业青年、就业困难群体、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群体,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有效扶持措施。”莫荣说。 在重点就业群体中,大学生就业形势如何,一直备受瞩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将达到834万人,比2018届增加14万人。对此,张义珍表示,从目前情况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总体平稳。具体表现在,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去年同期相比略有提高,总体保持在较高水平。 “目前存在的矛盾,主要是结构性矛盾,毕业生技能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存在不一致,使得个别高校毕业生在寻找工作时面临较大压力。”张义珍表示,为了使更多毕业生找到心仪工作,人社部门将狠抓政策落实,包括抓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城乡、到中小企业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务院新一轮就业政策“组合拳”中,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意见》首次提出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见习计划重点为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组织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而且这一见习计划不仅仅面向高校毕业生,对于16岁到24岁的失业青年也将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张义珍说。 做好政策协调落实 如何确保就业新政顺利落地?张义珍表示,抓好政策落地是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政令畅通的关键环节,也是夯实就业工作基础、实现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在文件出台后的配套措施和相关工作部署上,人社部将进一步加大力度。 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要求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措施,开展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切实抓好政策服务,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等,并向申请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实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加强经费保障。用足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等各类资金渠道。 指导企业等各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 莫荣指出,就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此,《意见》突出强调在做好就业工作方面要做好政策的协调落实,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在政策主体上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关系,要强调发挥企业、劳动者和高校及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共同推进就业工作,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   “目前,人社部已经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作为国务院文件的配套措施。除此之外,人社部及相关部门还会有一些配套措施陆续出台,细化相关要求,形成各个部门各负其责、统筹推动的局面。”张义珍说。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信用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联合激励和惩戒等内容。第二章《信用积分》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积分,同时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范围、来源和采集渠道,确定积分标准、评价周期和跨区域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地。第三章《信用等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范围、分档标准、有效期,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情形和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情形。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查询范围和复核制度。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采取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信用办法》部分条款说明: (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信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周期 《信用办法》第八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关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办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五)关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六)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查询范围 《信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七)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复核制度 《信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省税务机关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由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另外,根据《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共包括9项,分别为: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满分为500分,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分配相应分值。部分指标使用“相对值”“人均值”“变动值”作为积分标准,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会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自律性服务组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商会协会也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创新服务内容。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是商会协会履行自身职责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商会协会探索新的工作领域,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企业,提高其在行业中的权威性,提升商会协会形象;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更好地掌握该领域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便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实施宏观调控。   二、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服务会员企业。商会协会要从自身性质定位出发,把行业信用建设工作融入到对会员的服务之中,以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为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提供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二)自主建设。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要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开辟新的工作领域,提供新的服务项目;通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倡导和组织行业信用建设的同时,培育自身的公信力,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信任,增强在会员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三)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商会协会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中,通过为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鼓励守信企业,促进其他会员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向守信企业看齐。另外,商会协会也要根据情况建立相应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并依法对外公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商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诚信宣传教育   结合本行业实际,以弘扬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以培养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道德为目标,采取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方式,依托各种新闻媒体和商会协会内部刊物,广泛对会员企业进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服务品牌创建、行业诚信创建等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主题创建工作,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使“诚信兴商”逐步成为商会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理念和自觉行动。   (二)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   商会协会要根据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需要,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需要的相关制度,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保护、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不良信用信息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以及对守信企业的鼓励制度和失信企业的惩戒制度等,使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同时要牵头制定行业的信用发展规划和以倡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为核心内容的行规行约。   (三)利用信用信息开展服务   商会协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收集和记录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包括会员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和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通过建设行业信用数据库和重点企业的信用档案等手段和方式,开展对会员企业的服务。行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在会员企业间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凡是向行业信用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的会员企业可免费查询数据库中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行业信用数据库可以向社会有偿开放。有条件的商会协会可以拓展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更多地收集会员企业交易伙伴的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用以帮助会员企业在经营中减少风险。行业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以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原则。   (四)对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作为鼓励企业守信的重要手段,商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企业的守法守规情况、履行行规行约情况等信用信息,对会员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内容可以依法进行公示,使信用优良的企业降低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守信践诺的激励机制。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评价结果,只有经过被评企业授权后才能披露。   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要紧密结合行业特点,针对本行业的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要做到科学规范、公正、公开,要有相应的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要广泛宣传商会协会制定的有关信用的行规行约以及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标准,及时向会员企业通报商会协会信用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   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五)加强对会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管理人员掌握企业信用文化的建设、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信用管理工具的应用等知识,使会员企业了解并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的知识,增强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   (六)协助会员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会员企业的申请,商会协会可以以强化信用意识,促进诚信经营,防范交易风险为目标,协助企业建立以客户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投放、帐款追收为核心,涵盖企业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等内容,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使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控机制。   四、切实保障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实施   商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和任务,切实做好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并争取得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   商会协会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自身定位,摸清本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科学规划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建设目标,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以及每一项具体工作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稳步推进,提高工作质量;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改善行业经营秩序的信用管理工具的创新,创造出适合行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新手段;要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向其提供本行业的会员信用信息,以便行业主管部门以较低的行政成本更好地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使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更多地获得各种便利和市场机会。同时,要向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传递行业信用信息,提高信用产品的社会认可程度和守信行为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从而鼓励守信守法行为。   为规范商会协会行为,保证商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全国整规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商会协会开展信用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并与商会协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对商会协会信用建设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体系和督促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央文明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   一、“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诚实守信,既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也是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当前,诚信缺失已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影响人的素质提高和社会风气改善的重要因素。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诚信意识,建立诚信机制,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于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诚信教育,完善诚信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推广先进经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的新进展,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抓教育,树立诚信意识;立规范,建立诚信机制;攻重点,整治突出问题;推典型,营造诚信氛围。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活动抓紧抓好。   二、广泛进行多种形式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把加强诚信意识教育贯穿活动始终。要围绕诚信主题,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城乡基层要运用市民学校、社区讲座、农村文化活动等阵地,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诚信宣传教育,使诚信观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行各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干部职工思想实际,广泛开展 “诚信兴业、文明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切实认识到讲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要在全社会广泛弘扬诚信意识,使人们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使讲诚信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要把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与组织多种形式的诚信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各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要引导各行各业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做起,切实解决在诚信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在实践中不断发扬光大。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的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班组、文明柜台、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标兵、先进工作者等活动,要把诚信建设作为重要内容。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抓好深受群众欢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创建活动“名牌项目”,并把诚信建设列为重要标准。   三、紧紧抓住“共铸诚信”活动的工作重点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抓起,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以重点问题的突破带动诚信建设的整体推进。“共铸诚信”活动要抓好以下工作重点: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要加强党政机关的诚信建设,以诚信办事、诚信服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加强诚信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继续深入开展创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活动,坚持不懈地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执政为民的良好作风为全社会加强诚信建设做出表率。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心诚意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多办好事实事。对于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承诺的事项,要坚决做到,不打折扣。对直接服务群众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推广公示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在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要把明确权限、强化监督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认真解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逐步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中设立热线电话,建立与群众畅通的联系渠道,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努力健全完善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   要加强生产和流通等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生产企业要把诚信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严格生产标准,完备生产条件,确保产品质量上。流通行业要在继续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售后服务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要继续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不断增加示范街、示范店的数量,同时把活动向批发市场、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延伸,进一步扩大活动覆盖面。大力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坚决打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针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的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整治力度,促进问题解决。近期要努力在解决制假售假、欺诈经营、虚假宣传、不守合同、逃废债务、偷逃骗税、虚假账务等问题上取得新进展。   要加强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努力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各类服务行业要根据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推广规范化服务,制定出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和每个服务人员。对群众意见比较大的餐饮卫生、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房屋装修、通信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做好调查处理、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工作。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增加服务透明度,真正做到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要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促进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要积极探索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所、职业中介、租赁中介、出国中介、婚姻中介等各类中介组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要把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作用同发挥行业协会、职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要逐步推进中介组织执业公示制度,将中介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纠纷处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制止信息误导、合同违约、价格欺诈、伪造凭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法行为,保证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着力形成讲诚信的良好人际关系和社会风气。   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在各项社会事务和人际交往中大力倡导讲诚信的良好风尚。加强科技、教育、文化领域的诚信建设,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大力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促进学界自律。要健全学术规范,强化学术监管,坚决反对和严肃处理各种沽名钓誉、投机取巧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为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供保障。要加大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打击盗版侵权的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我国文化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信誉。   要积极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人际交往中讲诚信,维护自身的诚信形象。要努力使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引导每个社会成员从不说谎、不作弊、不制假、不售假、不欺诈等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在社会做个诚信的公民、在单位做个诚信的建设者、在家庭做个诚信的成员。要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   四、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着力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的制度规范,保证诚信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行各业、各类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价格法》、《合同法》、《商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行业规章制度。   要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制等多种手段,从法制上、体制上、机制上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加强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使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得到好处和便利,让不守信用的人和单位受到制约和处罚。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把提高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完善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结合起来,使教育和管理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在效应上相互补充。要把诚信建设的目标要求融入科学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把诚信建设实践活动的成果巩固下来,形成规范,坚持经常。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把加强行业自律与完善社会监督结合起来,通过聘请专门的监督员、群众评议行风、企业评议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评议上级机关、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反映群众呼声,保护人民利益,推进诚信建设。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提高失信成本遏制失信行为。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诚信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档案,以社会监督促进诚信机制的健全。   今年内,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建立以下诚信建设的机制。   1.税务部门建立完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使诚信纳税成为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基本准则,推进税收诚信机制建设。   2.工商部门制定《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根据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状况,分为不同信用类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即对守信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对警示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对失信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淘汰机制。   3.质检部门充分运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等各项行政监管和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研究实施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制度,按照企业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广大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诚实经营、以质取胜。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与促进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联系起来,解决当前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诚信问题,惩治失信行为。开展“计量诚信”系列活动,重点建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机制。   五、努力营造全社会“共铸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央及各地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宣传,把“共铸诚信”在全社会叫响,努力营造讲诚信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共铸诚信”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宣传讲诚信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方、各行业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新进展、新经验、新成效,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典型和先进经验。要注意发挥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公之于众,公开批评,抓住重点问题,对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起到警示作用。   中央电视台和全国各省、市电视台要创作播出一批以诚信建设为主题的思想道德电视公益广告,在黄金时间播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诚信观念。   中央文明委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行业和单位,中央文明办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工作示范点,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推出的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市、县命名的文明单位,各级先进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示范岗等,都要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坚决杜绝各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做好表率。   六、切实加强对“共铸诚信”活动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列入重要日程。要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精心设计活动方案,找准活动重点,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发动群众,面向全社会把“共铸诚信”活动迅速开展起来。   各级文明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局、工商局、质监局,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职责。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各地可设立联合办公室或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分工合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共铸诚信的合力。   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重要作用。要明确工商业联合会、各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组织在“共铸诚信”活动中的职责,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发挥他们的作用。   开展“共铸诚信”活动,要注意与已在各地广泛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购物放心一条街”、“守合同重信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规范化服务”、“社会服务承诺制”、“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共铸诚信”活动开展的情况和经验,发现和培养一批诚信建设的先进单位,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在开展“共铸诚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给予大力表彰,以鼓励先进,示范带动,推动“共铸诚信”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增强创业者的诚信意识,落实《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现印发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诚信教育大纲(试行)   一、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目的   诚信教育是创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创业学员了解什么是诚信,明确在创业中为什么要讲诚信,以及怎么讲诚信,并掌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使学员树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的观念,增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意识,为企业的成功开办和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二、教学要求和内容   (一)什么是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诚信是经商之道   (2)了解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商业法律体系的构成   (3)认识诚信对于国际交往的重要意义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精神追求   (3)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4)诚信是经商之道   (5)诚信是商业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6)诚信是国际交往的惯例   (二)为什么要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明确讲诚信对于成功创业、取得贷款、正当竞争、维护客户和获得企业长远发展利益的重要意义   (2)了解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原理   (3)了解政府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情况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创业的根基   (2)诚信是获得贷款的前提   (3)诚信是合作的基础   (4)诚信是正当竞争的守则   (5)诚信是维护客户的必备条件   (6)诚信的商誉给企业带来长期利益   (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后,失信会受到惩罚   (8)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并分类管理   (三)怎样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怎样诚信处理与公共部门、银行、客户以及本企业员工的关系   (2)学会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方法   (3)了解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创建企业信用文化的相关知识   2.教学内容   (1)如何建立与公共部门的诚信关系   (2)如何建立与银行的诚信关系   (3)如何建立与客户的诚信关系   (4)如何诚信处理企业内部关系   (5)如何在讲诚信的同时保护自己   (6)失信后如何补救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教学要求   (1)掌握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   (2)了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3)了解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基本情况   2.教学内容   (1)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3)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简介   (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三、课时安排   诚信教育课程共安排6课时,具体分配如下:   *9部分什么是诚信………………1课时   第二部分为什么要讲诚信…………2课时   第三部分怎样讲诚信………………2课时   第四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课时   四、教学建议   (一)在进行诚信教育时,应注重与其他创业培训课程的衔接与融合,将诚信教育与创业过程紧密联系。   (二)鉴于培训课时紧张,要求教师对于教材中重点和难点内容在课上统一集中讲授,浅显易懂的内容,可鼓励学员课下个人自学。   (三)培训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教学相结合,也可以组织学员收看远程培训节目。   (四)培训要从学员的实际水平出发,采取学员易于接受的方式。培训教师可适当安排多种形式的课堂活动,如开展针对案例的课堂讨论和辩论等,鼓励学员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参与教学。   (五)要注意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的多样化,积极利用投影仪、录音机、录像机、计算机等教学设备,进行形象直观的教,学。   五、考试与评估   (一)考试   本课程的考试不仅要关注学员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更要注重考查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考试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并以主观题为主。   客观题包括选择填空题和判断题两种形式,内容以教材中常识性的知识为主,目的在于普及基础知识。   主观题包括一般问答题、情景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三类,一般问答题只需要学员根据教材内容作答;情景问答题以某个生动的实际场景为背景设定问题,主要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的实际运用能力;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对案例作出较为深入的分析,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的综合掌握能力。   2.考试方式:开卷考试。   3.考试时间:1.5小时。   在编制试卷时,要注意考试的范围、试卷的结构,以及各类题型的搭配。并控制考试时间。   (二)评估   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对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评估实行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相结合,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多种角度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现予以印发。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精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推进我国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现就在国家科技计划中推进信用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进信用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科技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   2.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是我国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政府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在国家科技计划中推进信用管理(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3.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目的是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贯穿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要在科技计划管理的立项、预算、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二、 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4.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   5.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有利于形成科技界自我约束与自我调节的机制,保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信用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对象、依据   6.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国家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国家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7.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与评价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成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   8.科技信用管理的基础是科技信用信息,科技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三方面。基本信息包括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及所受到的处理情况,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得到的奖励。   9.国家科技计划相关主体信用信息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是当前信用管理的具有关键意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加强研究、尽快建立起信用信息的评价指标体系并确定评价方法。   10.要结合电子政务工程,逐步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应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的统一规范,并按统一规范建立各科技计划的信用数据库。各科技计划的信用数据库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并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信用管理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   五、要重视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与使用,把科技信用作为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11.国家科技计划各相关管理部门要重视科技信用信息的收集工作。要对国家科技计划执行者、评价者及管理者在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12.国家科技计划各相关管理部门是信用信息的主要用户。信用管理应与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科技绩效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在国家科技计划的立项、预算、验收等各关键环节中,应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或评价,并使之成为管理与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   13.对于信用良好者,应采用适当措施给予鼓励;对于信用不良者,要加强监督管理,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以示警戒。   六、加强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   14.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要积极推进、分步骤实施,要以提高失信成本为基本出发点稳步推进科技信用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15.在现阶段,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鼓励专业机构参与。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各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建立行业和地方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中介机构可接受委托承担与科技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技信用服务。   16.要坚持依法行政,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和科技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相关各方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新劳社就字[2007]12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5号)转发你们,并就在全区组织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推动职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更好的促进就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区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地要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评定方案,组织开展好评定工作。  二、为组织开展好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见附件1)要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成立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AA”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择优推荐“AA”级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参加“AAA”级评定。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也要设立评定机构,按《评定办法》负责组织本地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A”级评定工作和择优推荐“A”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参加“AA”级评定。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评定办法》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2)要求,组织开展评定。对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并抄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各地、州、市要结合“春风行动”和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大力宣传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说明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鼓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踊跃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诚信服务。  五、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4月在全区启动。各地、州、市于2007年4月至9月开展“A”级评定,并于2007年9月至12月在“A”级评定基础上,推荐“A”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参加“AA”级评定。2008年,自治区将推荐评定为“AA”级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参加“AAA”级评定工作。各地应按要求积极组织安排相关工作。  六、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联系人:张贵国  联系电话:0991—8870055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鼓励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决定组织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见附件1)要求,确定信用等级评定机构,成立专家组,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地在评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2)开展评定,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级城市要结合“春风行动”和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大力宣传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说明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鼓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踊跃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诚信服务。  五、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在全国启动。2007年先开展“A”级和“AA”级评定,2008年由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各地评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AAA”级评定工作。各地应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安排相关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  六、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二○○七年二月九日  附件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建设与管理,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推动职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履约尽责的要求,对民办职介机构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并经政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实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机构,分级负责各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设立部级信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管理及人力资源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负责监督本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职介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民办职介机构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满两年以上;  (三)自愿签署并承诺遵守《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第九条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信用等级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定  第十一条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三个信用等级的含义如下:  “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规范,有较好地信用记录。  “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质量优越,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和较强的实力,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  “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实现了系统化精确管理,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是全国的旗帜和典型,引领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信用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述文件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依据《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考查民办职介机构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行政级别进行评定:  (一)“A”级由市级评定;  (二)“AA”级由市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级要求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  (三)“AAA”级由省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A”级标准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中国就业促进会终审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在信用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单位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达到各信用等级要求的民办职介机构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作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作出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经评定获得信用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备案。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预算。  第二十条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信用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机构,由地方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连续二次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民办职介机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倡导民办职介机构协商制定,自愿签署。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负责解释。  附件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逐级进行,“AAA”级在“AA”级单位中择优评定,“AA”级在“A”级单位中择优评定。  三个信用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一、“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级的评定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服务规范两类,共9个指标。  (一)基本条件指标的含义及评定要求  基本条件指标是“A”级的门槛性指标。被评定单位必须达到本类各指标的评定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A”级。  1、年检记录: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和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记录。  评定要求:通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劳动保障部门年检。  2、行政处罚:指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  评定要求:无行政处罚的记录。  3、有效不诚信投诉: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  评定要求:无有效不诚信投诉记录。  4、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  评定要求: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二)服务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服务规范指标是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  本类各指标的名称、总分权重及分值,见下表  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如下:  5、信息公示  1)含义:指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明显的方式,公示工商执照、税务证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证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电话、投诉电话;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等情况。  2)分值:10分  3)评分规则:  ①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扣3分;  ②未以明显的方式公示扣3分;  ③未公示工商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每少公示一项扣3分;  ④未公示税务证照,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的,每少公示一项扣2分;  ⑤未公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的每少公示一项扣1分。  6、服务规程  1)含义:用于评定是否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分别制定了服务规程;制定的服务规程是否包含了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服务规程对各服务环节的服务是否作了明确要求;制定的服务规程的可执行性及执行情况。  2)分值:15分  3)评分规则:  ①无服务规程或未执行服务规程的扣全分;  ②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每少一项服务规程扣5分;  ③各服务规程未包含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的,每项服务规程扣3分;  ④各服务规程对必要服务环节的服务未做明确要求扣3分。  ⑤服务规程执行性较差的扣2分。  7、服务记录  1)含义:用于评定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规程,对所有服务对象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否都做了服务记录、服务记录是否如实反映了服务质量及收费情况,及如果服务对象要求,能否查询。  2)分值:30分  3)评分规则  ①无服务记录的扣全分;  ②有服务,但缺少重要内容的扣20分;  ③特定服务项目无服务记录的,每项扣10分;  ④某次已服务,但收费无服务记录或有服务记录无收费记录的,每次扣3分;  8、用工情况  1)含义:用于评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2)分值:25分  3)评分规则:  ①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②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以8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③侵犯员工其他合法权益的,每次扣5分。  9、监督检查  1)含义: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及查处违法违规或责令整改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等的记录。  2)分值:20分  3)评分规则:  ①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扣全分;  ②有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被责令整改的,每次扣10分。  (三)“A”级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达到“A”级基本条件指标要求,且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级单位。  二、“AA”级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A”级的评定以达到“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服务功能、服务能力、社会责任及服务效果四类,共10个评定指标。  “AA”级各指标信用评分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见下表:  (一)服务功能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1、服务项目  1)含义:指有选择地评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综合性水平或其业务专长。  服务综合性水平根据业务覆盖领域的广泛程度决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领域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测评、招聘服务、就业宣传、劳动力信息发布等。  业务专长是指其在上述某个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及业绩突出,位于国内同类机构的较高水平。  2)分值:15分  3)评分规则:  ①选择评定服务综合性水平的,其业务覆盖领域每少一项扣2分,业务领域不足3项的,扣全分;  ②选择评定业务专长的,其在特定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或业绩三者任何一项不能代表全国较先进的水平扣5分,有两项不能代表全国较先进的水平的,扣全分。  2、服务规范  1)含义:用于评定服务项目(尤其是主要服务项目)是否制定了服务规范,服务规范的完善、详尽及可操作性,以及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  服务规范是指提供某项服务应当遵循行为规则,包括服务程序、各程序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手段或质量检验标准、服务效果评价等规则。  2)分值:15分  3)评分规则:  ①主要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范的,每项扣4分;  ②普通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范的,每项扣2分;  ③主要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不完善的,扣4分;  ④普通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不完善的,扣3分;  ⑤不执行服务规范的扣全分。  (二)服务能力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3、经营场所  1)含义:指对依法长期或固定使用的经营场所规模,以及参考所在城市的交通状况,对其交通便利性的评定。  长期或固定使用是指自有或长期租用,租用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分值:8分  3)评分规则:  ①经营场所面积以200平米为基数,每减少50平米扣3分;  ②交通便利性较差,扣1分。  4、服务设施  1)含义:参考国内现代化管理水平,评定硬件设施如服务环境配套设施、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套规模、技术先进性和人性化程度。  2)分值:11分  3)评分规则  ①环境配套设施人性化程度差的扣3分;  ②环境配套设施数量不足的扣2分;  ③环境配套设施技术落后的扣1分;  ④办公设备数量不足的扣2分;  ⑤办公设备技术落后的扣1分;  5、专业队伍  1)含义:用于评定团队规模、团队素质、员工职业证书持有率及员工教育培训程度等。  2)分值:11分  3)评分规则  ①团队规模以30人为基数,每减少5人扣2分;  ②员工岗前培训率以95%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③员工诚信教育培训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④工作人员持有各类职业证书率以80%为基数,每降低10%扣1分;  ⑤大中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率以40%为基数,每降低5%扣1分。  (三)社会责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6、义务服务  1)含义:指义务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尤其是义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及长期失业者服务的记录。  2)分值:12分  3)评分规则:  ①未义务为全部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的扣2分;  ②未义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或长期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的,义务服务对象每少一项扣4分。  7、公益活动  1)含义:指支持、参与或赞助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  2)分值:8分  3)评分规则:  ①年内支持、参与或赞助上述公益活动的,每次加4分。  (四)服务效果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8、服务规模  1)含义:指对年提供就业服务的数量规模的评定。  2)分值:8分  3)评分规则:  ①年服务人数以2000人为基数,每减少200人扣2分。  9、服务成功率  1)含义:指服务成功人数与服务人数的比率。  服务成功是指通过其提供的就业服务,建立了相对稳定劳动关系。  2)分值:6分  3)评分规则:  ①服务成功率以60%为基数,每降低2%扣1分。  10、社会评价  1)含义: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被评定单位或授予其荣誉的情况。  2)分值:6分  3)评分规则:  ①年内获得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或授予被评定单位荣誉的,每次加3分。  (五)“AA”级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A”级单位。  三、“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分标准  “AAA”级评定以达到“A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以下4个评定指标。  (一)“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要点  1、综合实力  1)分值:25分  2)评定要点:  ①业务覆盖领域广泛,综合性强;  ②配套设施先进,服务技术居于国内领先水平;  ③服务功能全面,体现人本服务理念;  ④服务规模大,业绩突出。  2、开拓创新  1)分值:25分  2)评定要点:  ①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创新能力;  ②对国内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开拓与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  ③代表国内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3、现代管理  1)分值:25分  2)评定要点:  ①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  ②采用先进的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对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记录、服务质量、客户档案、投诉处理等日常业务的系统化精确管理。  4、社会品牌  1)分值:25分  2)评定要点:  ①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形成跨区域的职业中介知名品牌;  ②年服务人数及服务成功率位列前茅,是全国民办职业中介的旗帜和典型;  ③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引领国内民办职业中介的潮流。  (二)评分办法  本级指标均由专家委员会对被评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各指标评定要点进行评分。  (三)评定标准  经评定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AA”级单位。  备注:  1、本标准对除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外的各指标采取扣分原则进行评定,即默认各指标的评分为满分,依据本标准所确定的评分规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2、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采取加分原则进行评定,加至满分为止。
    12/26 国家政策法规
  •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四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在2016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加快推进强制执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将加强执行工作、推进执行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惩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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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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