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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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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诚信建设制度化的三大着力点
    诚信是公民立身之本、社会和谐之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当前,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尚未成型,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违法合同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亟待加强制度化建设。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从观念化诚信向制度化诚信过渡,充分发挥制度化诚信的平等性、开放性、必然性等优势,从而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诚信法治环境,实现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目标。以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根深蒂固,与之对应的观念化诚信充满不平等色彩。传统观念认为,诚信建设应以增强自身修养、提升精神境界为主,使得诚信精神仅仅存在于少数社会精英中。对此,应打破社会等级观念,以制度化确保诚信建设的广泛推进,营造诚信文化氛围。首先,树立诚信理念。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应深入开展公民诚信教育活动,利用多元化渠道传播诚信理念。一方面,应通过媒体宣传诚信理念,不仅要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引导公众熟知诚信理念,更应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力量,提高宣传效率,扩大宣传范畴,让诚信宣传常态化。另一方面,应利用相关节日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集中宣传诚信理念。同时,应在大型商贸活动的现场设立诚信宣传点,提升宣传效果。其次,弘扬诚信文化。一方面,应善用文化教育阵地。诚信文化教育应以高校、公益组织、文化服务中心为阵地,通过文化课程、道德讲堂、经典诵读等方式,弘扬诚信文化精髓。另一方面,应积极创作诚信文化作品。理论教学难免枯燥乏味,因此,可以在影视作品、小说戏曲中融入诚信元素,以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可以举办诚信文化作品征集活动,鼓励社会公众踊跃参与,形成良好学习氛围。最后,树立诚信榜样。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应鼓励社会公众学习和效仿榜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应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设立奖励机制,比如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激发企业恪守诚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树立诚信模范人物。要善于树立诚信模范,宣讲诚信故事,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模范的感召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观念化诚信仅对少数人具有作用,而制度化诚信能够扩大受众范畴,使所有人都恪守诚信。长期以来,诚信文化主要围绕父子、夫妇、亲友等发生作用,具有明显的“熟人社会”特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已经步入“陌生人社会”。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需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统一的征信平台,逐步将公众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用于判断个人的诚信状况。一方面,应设置个人信用代码。鉴于个人征信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应设置与个人身份信息相对应的信用代码,根据代码做好个人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同时,应将个人信息与金融状况、工商登记、税收缴纳、交通违章等相衔接,形成覆盖全部社会主体、全部资讯内容的信用信息网络。另一方面,应鼓励企业参与征信建设。目前我国的征信建设主要由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在征信范畴、信用评级等方面仍然存在欠缺。对此,可以鼓励企业进入征信行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扩大信息来源、提高计算精度,满足诚信建设开放性要求。其次,设立“红黑名单”制度。鉴于诚信建设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应设立“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者和失信者进行区分。一方面,应鼓励支持“红名单”企业发展。列入“红名单”意味着企业诚信建设良好,因此,应鼓励优先与“红名单”企业开展合作,为守信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应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意味着企业诚信缺失,存在失信行为,因此,应告知其他企业与之合作要谨慎。最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当前我国的诚信体系建设仍存在信息壁垒、信息孤岛等现象,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存在障碍,因此,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应推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可以构建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确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透明可查。另一方面,应定期公布信用信息核查报告。要依法公布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的相关信息,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以优化诚信法治环境为重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观念化诚信以思想为基础,容易发生转变,而制度化诚信以体系为基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在现代社会,观念化诚信容易发生变化,进而给国家治理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应推进观念化诚信向制度化诚信过渡,确保诚信体系坚固稳定。政府应为社会公众交往提供可见、可靠的诚信体系框架,通过优化诚信法治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化诚信建设需以立法为前提。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可以出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规》,以立法形式明确信息采集、整理、查询、共享机制,为构建诚信网络平台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应积极开展公民普法教育。应深入高校、社区、企业等开展诚信教育,增强公众诚信意识,进而将诚实守信从道德层面提升至法律层面,为制度化诚信建设夯实基础。其次,坚持严格执法。立法仅是制度化诚信建设的第一步,此外还需要严格执法,以刚性执法约束社会公众的行为。一方面,应严格落实执法主体的责任。鉴于诚信执法任务繁重,各部门需要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法问责。另一方面,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当前,失信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生产、虚拟网络等领域。对此,各级执法部门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严惩不贷。最后,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因此,一方面,应注重司法审判信息公开。为提高司法审判透明度、落实“阳光审判”制度,应依法对司法审判流程、结果进行公开,允许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应严惩司法失信行为。应着重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记录在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06/18 诚信文化
  • 强化诚信考试坚决杜绝考试作弊
    日前,河南省招生办通报了2018级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全省违规考生处理情况。全省共发现违纪舞弊考生69人,其中由省招办通过网上巡查和评卷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违纪舞弊考生22人。河南对违纪舞弊考生作出取消其单科或全科的考试成绩,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的处理。通报称,希望各地引以为戒,在今后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进一步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考试管理,促进考风考纪进一步好转,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成绩可信可用。强化诚信考试,拒绝考试作弊,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很多年前,一些高校就加重了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将考试作弊与学生的学籍学历学位挂钩,由此还引发了一系列广受关注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例。惩治考试不端行为的目的在于维系社会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诚信考试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建设向来离不开道德和法律。道德是内卷的,体现为人内心的确证;法律则是外化的,体现为具体化的、可预期的权利和义务。就治理考试作弊而言,法律层面的要求不可谓不重。比如,针对国家考试作弊的行为,我们甚至亮出了刑罚的利剑,规定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有可能构成重罪。至于教育部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更是与日俱增。在道德层面,我们也从来没有放弃教化之功,不管什么类型的学校,都已经把诚信考试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课堂教学、综合实践、主题活动、考前教育等日常性教育活动之中。事实上,与其他领域的社会治理一样,治理考试作弊等不端行为本质上还是一个猫捉老鼠的游戏。在执纪和守纪之间,并不能时刻保持平衡。比如,技术的进步使得考试不端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相应地,让这些劣迹曝光的成本也就变得越来越大。“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从某种程度上讲,要提升执纪的效益产出,自然需要不断加码违纪的成本,使之变成一种不可承受之重,从而自动产生震慑,形成阻滞效应。基于此,近年来,我们已尝试着将经济领域的征信溢出于社会建设的领域,通过打通信用信息的传输机制,触发黑名单管理、联合惩戒等措施,以达到扩大违法违纪后果的效应。前述河南省考试部门便是在取消违纪考生单科或全科的考试成绩的同时,将有关失信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从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信用工具是一种治理考试不端行为的巧办法、好办法、管用的办法,但也要看到,法学界对信用工具的性质、界限等关键性问题尚存争议。基于此,如何既对考试不端动真格,又始终不脱离于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是诚信考试体系建设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一方面,加大对考试不端行为的惩罚力度,使考生不敢作弊,仍将是一种趋势。不过,当记入考生诚信档案等信用归集手段与未来对行为人主体实施差别化管理、启动联合惩戒相关联时,有关负担性义务的设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并赋予行为人必要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不仅如此,惩戒只是手段,育人才是目的,为此,还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为记入诚信档案设置必要的“洗白”期限。在这方面,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起到了示范作用,未来,应推进类似规定在其他考试领域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记入考生诚信档案等信用治理手段也可以理解为个人道德的某种外在评价机制,它使得更容易在熟人社会发挥作用的道德评价,通过征信的手段在陌生人社会得以外化,进而对行为人产生制约激励。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可以理解为一种个人红利。良好的信用累积对于考生而言,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因此,考纪教育不应只是单方面的“苦口婆心”、道德教化,也应通过“告知承诺”,在相当程度上满足“后果可预期”的要求。“作弊风险高,后果须自负,承诺要兑现”,以此引导考生强化对自身主体责任的认知,诱发主动遵从,促使其不愿作弊,仍是实现治理的核心要义。(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06/18 诚信文化
  • 国际个人信用修复的经验及启示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修复仍处于初级阶段,呈现出修复渠道不畅通、修复方式较为单一、耗时较长等特点。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信用修复实践,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以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与福利混合型、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本文总结美国、英国、韩国在解决个人信用修复问题方面的经验做法,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美国、英国、韩国主要做法(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英国、韩国从法律层面明确信用修复的主体,对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个人、服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个人信用准确、全面的修复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2003)、《公平信用报告法》实施细则(2011)。第一版《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银行和信息提供者要及时对信息主体的异议进行核查、反馈;《公平及准确信用交易法案》中规定,信息主体有权获得信用报告机构所计算的信用评分,当负面信息加入信用报告时,信用报告机构必须通知信息主体;第二版《公平信用报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强化信息主体对不良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英国先后发布了《消费信用法》(1974)和《数据保护法》(1998)。《消费信用法》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原则,充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数据保护法》严格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监管机关、信息采集的渠道和目的、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信息的准确性和质量要求等。韩国先后颁布了《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1995)、《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修正案(2005)、《个人信息保护法》(2011)、《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2018)。《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确定了韩国采取两级架构、三级共享模式进行信用信息管理,形成了基本完善的信用信息体系。通过非营利性的韩国银行联合会集中整合来自各金融机构和政府机关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将其再提供给韩国的相关部门。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管理的所有个人数据信息,除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适用于所有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赋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自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通过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调解、向个人信息申告中心申告、提起团体诉讼等权利救济的途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改善方案》强调了个人消费者就个人信用评价的结果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要求详细说明、复议,甚至当信息错误时重新评价的权利。(二)建立了系统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一是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保存机制。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个人信用正面信息将保存10年。负面信息将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个人破产记录保存10年;欠税、民事诉讼等负面记录保留7年;年薪7.5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人信用信息可长期保存。二是建立异议信息核实、投诉机制。美国信用修复机构核查异议信息,并将核查结果向该信用不良者和数据使用者反馈,如果需更改异议信息,信用修复机构会通知近6个月涉及到该信用信息的机构进行修改,如果数据提供者对异议信息无法核实,应当删除和终止报送该信息。英国的信用修复机构处理异议申请,首先是对存在异议的负面信息进行整理,然后协助信用不良者提交异议申请,从而修复失信记录。三是建立个人信用提分、加分机制。2013年,韩国金融委员会(FSC)规定提高个人信用分数的方式,如:6个月以上没有拖欠缴费信息加5分,超过1年加10分等。2015年,韩国金融监督院(FSS)将手机账单、公共事业账单、医疗保险等非金融信息情况纳入信用评估中。针对参与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项目(新希望贷款、阳光贷款、微笑金融)的所有低收入借款人,诚信偿还贷款会在评价信用等级时得到加分。四是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机构的监管机制。美国个人信用修复监管机构为独立第三方,不从事信用市场业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消费者报告机构、信息修复机构和债务催收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对有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按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强制执行。另外,美国通过行业协会衡量整体信用状况,行业协会制定了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在维护信用修复行业的稳定与公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信息专员署负责对相关信用修复机构进行调查,对拒绝承担义务方实施法律制裁,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管。(三)建立了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一是提供信用咨询。对于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的错误的不良信用信息,美国指导信用主体向报告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修改错误信息,对不良记录提出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以及解决方案,帮助其提高信用评分。在英国,信用修复机构向信用不良者提供咨询和建议,如对信用报告进行义务解读;对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进行分类识别等。韩国政府成立了信用恢复委员会,委员会的志愿律师免费帮助信用不良者识别信用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二是提供修复服务。美国专业信用修复机构已逐渐发展为市场主流,如雷克兴顿法律公司、天蓝信用公司、信用修复公司等,这些专业的信用修复机构对信用不良者的不良记录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修复方案。英国的信用修复机构提供综合性信用服务,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主体实际情况,重新评估该信用不良者综合性信用评分数值,从而对其存在有失信风险的领域进行告诫,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引导其信用记录向好的方向发展。韩国政府成立信用恢复委员会,帮助信息主体进行债务重组。(四)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修复救助机制。比如信用恢复基金。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利用“不良债权整理资金”的盈余,成立了总额为7000亿韩元(约42.35亿元人民币)的信用恢复基金。信用恢复基金可帮助合格申请人减免拖欠利息,在8年之内分期偿还本金,对生活困难阶层给予延期偿还债务优惠等。对于贷款金额小于3000万韩元、贷款利率高于20%以上的高利贷债务人,通过提供信用保证方式,将高利贷转换为年利率在12%左右的贷款。再如,国民幸福基金。2013年3月,韩国政府建立价值15000亿韩元(约合90.76亿元人民币)的“国民幸福基金”,通过坏账冲销等债务重组方式及延时偿还债务等手段,帮助低信用等级的负债人信用修复。该基金无需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利用信用恢复基金、整理不良债权基金的盈余等发行次级债券筹集到的约8000亿韩元的(约合48.4亿元人民币)启动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和民间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长期滞纳的债权,剩下的7000亿韩元(约合42.35亿元人民币)主要来源于被偿还的债务及利润的抵消,被用来将高利率贷款转换为低利率贷款。主要手段包括逾期6个月以上、金额1亿韩元以下的债务人可以申请通过国民幸福基金进行债务重组,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可减免债务的30%~50%,对低收入层、重症残疾人和70岁以上的老龄人,减免比例可高达70%;在人均1000万韩元的范围内,将贷款人在非银行机构持有的利率超过20%的贷款转换为利率10%左右的可长期按揭偿还的银行贷款。我国个人信用修复存在的问题(一)信用修复相关法规尚不健全。我国个人信用修复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投诉办理规程》《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标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以及保障信用不良者的异议权利,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不良信用在存续期间进行修复的权利。(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尚不完善。一是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不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个人信用安全评价中涉及个人非金融信息所占比重较低,对个人信用等级的恢复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并且缺乏信用加分项目。二是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不够全面。我国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息概要、信贷交易信息明细、公共信息明细、查询记录等,没有直观、动态的信用评分值,也未包含办理、使用借记卡的相关信息。(三)尚未成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目前,我国尚未成立专门提供信用修复服务的机构,无法为信用不良者存在的不良记录提供专业信用修复的方案,也无法对有异议的负面记录申诉进行专业的协助,包括如何清理、重组债务,如何理财、分批偿还债务、如何申诉等建议。我国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产生后,处理方法通常是先由当事人结清逾期本金和利息,并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五年后信用报告不再显示不良记录。目前这种信用修复方法,方式较为单一,而且耗时较长,不利于信用不良者修复其个人信用。(四)尚未建立信用修复救助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根据不同阶层的偿还能力建立个人信用修复救助机制,尤其是针对生活困难阶层的信用不良者的信用修复救助。我国个人信用不良者部分为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偿还能力较弱,一旦造成信用不良,也并不能及时将逾期本金和利息结清,致使信用不良记录长期存在,造成信用危机。对我国的启示(一)完善个人信用修复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不良信用修复的主体范围以及修复程序、方式、职责等内容,明确信用修复各个环节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信用不良者在不良记录存续期间提供信用修复的渠道。(二)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价等级机制。一是完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增加非金融信息在信用评价标准中的比重,针对不同人群特点设置信用修复的加分项。例如,征信机构可将公共事业账单、医疗保险、慈善活动等非金融信息情况以及理财、偿还贷款等情况纳入加分项,非恶意造成信用不良的当事人在及时结清逾期欠款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项目加分,提高信用等级,修复个人信用。二是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建议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增加个人信用评估依据、信用增值及信用修复的重要指标以及借记卡办理、使用的相关信息。(三)成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提供信用咨询与恢复服务。信用修复机构可通过提供免费咨询,帮助当事人识别自身的信用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帮助信用不良者进行债务重组、提供小额紧急贷款等方式,缩短信用修复周期。(四)建立信用修复救助机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信用恢复类基金,利用调整债务结构、转换贷款种类等方式对信用不良者进行信用恢复救助,并对个人信用安全等级低的低收入人群、重症残疾人及老龄人给予偿还债务的优惠,减轻其信用及经济负担。
    04/15 诚信文化
  • 诚信文化既要入景又要入心
    近年来,不少地方纷纷建起了核心价值观主题公园。武汉的诚信和友善主题公园将历史典故和诚信文化完美结合,使美德与美景相伴,成为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新举措。这类主题公园不只是一个文化符号,更在于将诚信文化既入景又入心。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今天我们传承诚信文化,不能光讲大道理,更需要融入社会生活,把诚实守信体现在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之中,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让诚信文化入心,进而变成自觉行动。无论是建主题公园还是搞“诚信一条街”,都是诚信文化教育物化的载体,而要使其发挥作用,还离不开接地气的启发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换言之,把物化载体变成开展群众性主题道德实践活动的场所,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活动,通过参与式学习、体验式感化,了解诚信文化,把诚信的种子播入人们的心田,才有望看到满园诚信之花,收到满园诚信之果。诚信素来知易行难。在逐利领域,利益诱惑更容易导致诚信缺失。同时,小节不诚信容易被忽视,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甚至会找各种理由开脱。另外,不诚信的传播常常呈现病毒式的连锁反应,且容易反弹回潮。所以,诚信建设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因循守旧,必须适应现实环境,掌握时代特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形成一种文化,常抓常新。总之,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多在引领人的思想观念上做文章,让诚信文化入心入脑,才能在诚信文化地标上镌刻文明的足迹,让生活更加温馨美好。
    04/15 诚信文化
  • 莫让“伪造的健康码”成为“脱缰的野马”
    4月11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司长陈越良透露,对于故意伪造健康码、躲避检查的人员,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依法从重惩处。社会上也查处了一批“伪造健康码”的案例。至于为何要“伪造健康码”,一些人在事情暴露之后给出的理由无外乎这样几种:其一,“健康码”把关太严格了,不方便;其二,有的小区“入门难”,不得不“伪造健康码”。比如一些快递、维修、家政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就反映“入门难”问题。但是,不管是什么理由,“伪造健康码”都是一种病。在疫情防控面前,再严厉的管理手段都不为过,是“生命”重要还是“方便”重要?“伪造健康码”的人,有的是属于“想方便”,有的则属于“想隐瞒”了。有的人本身就不符合“健康码”管理规定,比如按照管理规定只能拥有“其他颜色的健康码”,而不能获得“绿颜色的健康码”,而他们想“一路畅通”,就伪造了“绿颜色的健康码”,为自己提供出行方便。可以说,“伪造健康码”的做法是严重的问题,其本质就是给疫情防控添乱。对于“伪造健康码”,不管原因是什么,都应该实施最严厉的打击,这种打击必须实现“顶格打击”甚至是“罪加一等”,谁也没有权力为了“自己的方便”而给防控添乱,对于“伪造健康码”的人必须在法律层面狠狠打击,让有侥幸心理的人付出惨痛的代价,必要的时候还应该纳入“失信黑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无路可走。除了需要严厉打击“伪造健康码”行为之外,还需要反思:为何有人“伪造健康码”?既然“伪造健康码”,就说明“伪造健康码”起到一定作用。固然,有的“伪造的健康码”被发现了,而不是所有“伪造的健康码”都被发现了,还有一些“漏网之鱼”。假如说,所有“伪造的健康码”都能在“第一次使用的时候”被发现了,也就没有人再去“伪造健康码”了。之所以“伪造健康码”,是因为“虚假的”起到了“真作用”。必须给所有“伪造的健康码”堵死“畅通的路径”。需要提升“健康码技术标准”,让“伪造的健康码”在扫一扫的时候都能“现出原形”,有的“伪造的健康码”之所以不能被发现,是因为技术上可能存在漏洞;必须提高管控人员责任心。“健康码”是一种有效管理手段,然而在执行“健康码”防控措施时,一些管控人员只是“简单看一下”就放行了,给“伪造的健康码”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不让“伪造的健康码”成为“脱缰的野马”,需要编织更加紧密的“防控之网”。
    04/15 诚信文化
  • 网课诈骗案频发 检察机关将坚决严厉打击
    疫情影响各地延迟开学,不少学生都在家上起网课。有一些不法分子潜入学习群,以交纳资料费、培训费为名诈骗钱财。4月8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发布会上表示,对这类趁火打劫、发国难财的行为,特别是针对孩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非常大,检察机关坚决严厉打击。目前,不少学生在家中通过网课进行学习。但有不法分子也开始打起利用网课诈骗青少年的主意。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潜入学习群,将自己的昵称、头像更换成与老师相同的样式,以交纳资料费、培训费为名,诈骗家长以及未成年学生的钱财。此前各省有不少“网课”诈骗案例,并且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五批涉疫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网课诈骗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后购买三部手机,注册多个QQ号,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骗取老师信任,加入班级QQ群。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苗生明表示,对这类趁火打劫、发国难财的行为,特别是针对孩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我们认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危害性非常大。因此检察机关坚决严厉打击。同时,他提示:对家长们来说,收到此类信息时,一定要及时到学校网站核实或与老师电话沟通核实,不要在家长群中发布的来源不明的二维码上轻易地去付款,先弄清楚再付款。如果已经发现上当受骗,这种情况下都要第一时间报警。一些被害人因为被骗金额少不愿报警,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骗子的气焰。此外,对教学机构和老师们来说,建立学习群是必要的,但是应设专人管理,设置入群验证,定期清理群内成员,对不应加入或未实名加入的人员予以提醒核实,必要时要删除;对聊天内容进行及时、全面的监督。
    04/15 诚信文化
  • 筑牢打赢疫情阻击战的诚信防线
      “信者,行之基也”、“行非信无以立”。一直以来,在中国人的观念里,诚信都是做人处世的根本,关乎一个人的形象和声誉。而在打赢疫情阻击战中,诚信更是保护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是增强全社会万众一下、众志成城“抗疫”的重要来源。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下,湖北省多地采用交通管制、全体党员干部集体取消休假走村入户摸排疫情、专家一再号召人民群众自觉进行居家隔离、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药店的监督检查等等,都是为了以最大的力度、最快的速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少数诸如上述案例中的人却因一时的“私心”,隐瞒个人的返乡信息、密切接触患者信息、发热咳嗽等症状信息,高价销售口罩等用品。这些失信甚至是不法行为,不仅会给疫情防控增加“空白区”,导致疫情的进一步扩散,而且会加剧民众的恐惧心理,为防控工作增加更大阻碍。  “克私念,守诚信”。疫情当下,必须以诚信立身。各地政府要率先垂范,践行诚信,及时如实公布疫情相关数据;药店等经营主体要坚持诚信为本,保证口罩等用品或药品的价格稳定;人民群众要坚持以诚信立身,认清敌人是疫情不是同胞、隔离的是病毒不是人心,暂时地放弃亲情、友情不是无情,要相信政府、相信同胞,保持诚信、积极配合,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为防控疫情贡献诚信力量。  特殊时期,防控疫情,不仅需要需要个人的自觉守信,也需要辅助的督促手段。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的手段,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人员流动信息的监控和沟通,提高对离汉人员、即将到来的返程人员信息的掌握精准度和防控的针对性;要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严肃的法律制裁倒逼更广大人民群众守住诚信底线。  恪守诚信胜千金。坚信当当人人都做诚信者之时,我们就一定能筑起更坚固的诚信防线,凝聚更强的“抗疫”合力,汇聚更大的“抗疫”的信心,最终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02/05 诚信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