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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资委:坚决防范化解央企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
      据国资委网站4日消息,1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推进中央企业巡视整改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召开,全面部署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治理和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会议强调,国资央企各单位要直面突出问题,锁定目标任务,按照方案部署,有力有效抓好专项治理问题整改。要聚焦“三个深挖”,即深挖违规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履职待遇违规等问题,坚决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突出问题。聚焦“四个不力”,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履职尽责不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不力、基层减负不力等问题,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聚焦“四个领域”,即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坚决防范化解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同时要全面研判企业金融板块整体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风险一旦露头就要果断出手将其消灭在萌芽、阻断在早期,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会议要求,要强化组织落实,高质量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分别专门成立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央企业金融板块业务风险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评、董事会工作评价以及巡视巡察等重要内容,确保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形成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强大合力。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抓落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建立贯通各层级的专项治理推进机制,压实各级企业和职能部门责任,敢于刀刃向内、敢于揭短亮丑,推动企业上下步调一致查问题、抓治理。要聚焦关键环节抓落实,自查自纠要突出“实”、督导检查要突出“严”、总结改进要突出“治”,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坚决整治,销号管理,将治理过程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做法,转化为常态长效制度机制,明确各类问题的红线、底线,着力解决好共性问题、长远问题、深层次问题,持续提升专项治理成效。要严肃工作纪律抓落实,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专项治理有关政策,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12/08 专项治理
  • 中央网信办:持续加大网络谣言监测打击力度 从严查处曝光造谣传谣典型案例
      近期,一些网络账号虚构突发案事件、臆测编造公共政策、借社会热点造谣炒作等现象较为突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网信部门指导网站平台持续加大监测查证和处置曝光力度,溯源关闭谣言首发账号,累计处置违法违规账号1660个。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西南大学药学院发生爆炸”谣言。近日,有网传视频称“西南大学药学院发生爆炸”。经重庆市互联网举报中心向西南大学校方查证,此视频为不实信息,同时西南大学已组织进行排查,未发现任何爆炸相关情况。微博平台“木曰子华”、百度平台“mxhdaqa”等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2.“兰州某学校有学生失踪”谣言。近日,网传“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某学校有学生失踪,并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经当地公安机关查证,该信息为谣言,涉嫌编造谣言的违法行为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微博平台“qbok_魏代义”、快手平台“小佑”等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3.“2024年职工医保缴费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谣言。近日,一篇名为《职工注意!2024年起,职工医保缴费将彻底改变》的文章和相关截图在网上传播,文中声称“职工医保费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将不再有自己的医保账户”。国家医保局发布辟谣声明称,上述相关内容纯属造谣。知乎平台“小玲子”、今日头条平台“阿强侃报”等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4.“多地将推行按‘工龄退休’”谣言。近日,一则“全国工龄退休政策曝光:只要在同一家单位工作满25年,无论年龄大小,都可以提出工龄退休申请”的消息在网上流传。河北、山东、四川等地人社部门回应称,相关文章和截图内容不实。目前,各地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政策,不存在“满25年工龄即可申请退休”的情况。小红书平台“武汉社保咨询”、抖音平台“小小liu”等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5.“杭州宣布禁止直播带货”谣言。近日,关于杭州直播带货政策的消息在网上流传,称“杭州宣布禁止直播带货已经开始实施,禁止部分市场直播带货试点”,引发广泛关注。杭州市商务局专门进行了辟谣。知乎平台“玺承电商”、微信平台“股市小作手笔记”等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6.“中储粮决定停止对外收购玉米”谣言。近日,网上有消息称“中储粮近期决定停止对外收购玉米”。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表示,经核实,该消息与事实不符,公司近期从未发布相关信息,目前公司所属企业正在有序开展储备轮入收购业务。今日头条平台“李不胖不怕胖”、快手平台“红利”等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7.“中日友好医院是日本人建的医院”谣言。近期,网上流传题为“中日友好医院是日本人建的医院,投资26亿”等视频,宣称“中日友好医院成功入侵,再不警惕后果难以想象”“建这么多中日友好医院有何目的”等。经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向有关主管部门核实查证,这些视频和言论严重偏离历史事实,肆意对国家公立医院进行诋毁,扰乱人民群众医疗秩序,严重影响政府和卫生健康行业的公信力。小红书平台“sumomo”、百度平台“吉利文文2”等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8.“上海外卖小哥为28万彩礼加班活活累死”谣言。近日,网上流传“30岁小伙为28万彩礼加班活活累死”“为挣28万彩礼娶媳妇,上海外卖小哥活活累死”等多篇文章,还配有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的画面。上海辟谣平台核查发现,系相关自媒体捏造虚构当事人的经历,为博眼球进行的演绎。核查还发现,该谣言已被改编为多个版本,有的改掉了小伙的姓氏,有的以小伙本人口吻自述“每天打三份工、加班两个礼拜”的日常,有的干脆隐去了名字,将整个编造内容转变成“无主谣言”。微信平台“逸-先生”、哔哩哔哩平台“JY-佳怡说”等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中央网信办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大网络谣言监测打击力度,从严查处曝光造谣传谣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同时也提醒广大网民,面对纷繁多样的网上信息,务必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12/08 专项治理
  • 最高检:2023年1至10月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4万余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以下简称《工作情况》),系统分析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主要态势,总结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的举措与成效。《工作情况》披露,随着打击治理特别是境外抓捕力度加大,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  《工作情况》指出,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同比呈明显上升趋势。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仍高位运行,但上涨幅度逐步放缓。与此同时,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激增,已成为仅次于帮信罪的第二大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此外,起诉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快速上涨,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多发罪名。  《工作情况》指出,对于从境外陆续抓获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逐案跟踪,该捕则捕、当诉则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加大资金追缴力度。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四川南充“4·01”专案,检察机关已起诉430余人,涉及多个缅北诈骗团伙;联合督办的浙江“12·30”专案,已抓获11名主犯,判决4名,主要组织者葛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主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形成有力震慑。  《工作情况》明确,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国(区)际执法司法合作,围绕重点地区、重大集团、重要案件,深挖彻查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境外诈骗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幕后“金主”、骨干分子,以及为其提供人员偷渡、跑分洗钱、技术服务、犯罪场所和管理服务等帮助的黑产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持续释放从严惩治强烈信号。
    12/04 专项治理
  • 国家医保局:严重失信企业将被不同程度禁入或约束
      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向生产企业穿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拓展评定结果应用。  通知指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以来,在营造公平公正的医药采购交易环境、推动医药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规范的药品耗材价格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  为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制度落实,通知要求各省级医药集采机构要切实承担价格主体责任,在准确把握运用裁量基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失信评级处置工作,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6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省级医药集采机构评级处置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通知强调,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要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在一省份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其他省份予以关注。
    12/04 专项治理
  • 15部门:启动“向电信网络诈骗说不”专项活动
      近日,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权益岗在行动:向电信网络诈骗说不”专项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从通知之日起到明年春季,动员各系统已命名国家、省、市级维护青少年权益岗,2023—2024年度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单位,重点针对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理财、“校园贷”“培训贷”等网络贷款、冒充电商物流客服、冒充公检法及政府机关人员、冒充领导或熟人、虚假招聘、虚假购物、虚假征信、网络游戏产品虚假交易、网络婚恋交友诈骗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多发高发电信网络案件类型和突出问题,立足职责分工集中开展相关工作。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在构建全社会参与反诈工作格局中覆盖面广、根植基层、贴近青少年的作用,形成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合力,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2/04 专项治理
  • 三部门: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 坚决守住不作假账不出假数底线
      近日,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教育经费统计标准、指标、制度、质量、能力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让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更加规范透明。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介绍,党的二十大作出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推进教育数字化”等战略部署,此次《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适应教育更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做出制度完善。  在基础采集指标方面,《意见》强调要精简过时、利用率低的指标,增加反映新形势、新变化的指标,全面反映教育经费统计调查内容;在监测分析指标时,强调要重点反映教育投入的来源、分布、使用构成情况,以及城乡、区域差距变化趋势等。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严格统计责任、严格业务流程、严格数据审核、严格质量评估“四个严格”要求,要求健全教育领域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决守住不作假账、不出假数的底线。
    11/23 专项治理
  • 市场监管总局:假冒企业登记情节严重者最高罚款100万元
      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加快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制定了《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查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7日。  根据《意见稿》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假冒企业登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上述规定适用企业包括国家出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意见稿》强化身份核验与实名验证,明确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设立登记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涉及国家出资情况的变化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
    11/21 专项治理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涉刑案件风控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遏制涉刑案件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的原则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11/21 专项治理
  • 公安部:就“电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于11月13日在公安部官网发布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6个方面内容,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明确个人和单位纳入惩戒对象的范围,规定金融、电信网络、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根据惩戒对象违法行为分级适用惩戒,规范审核认定、惩戒期限和告知等程序,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的程序和时限。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依法认定、预防为主,严格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举了依法被实施惩戒的具体行为,区分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惩戒对象的范围,切实强化警示教育,以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强化依法惩戒的同时,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期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并明确了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11/16 专项治理
  • 最高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进一步营造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最高法近日出台《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六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此次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  陈宜芳介绍,六个案例主要具有四方面特点,即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  网络侵权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迅速增长。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此类案件具有比较明显的特点。具体来看,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  “网络侵权相较传统侵权而言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吴景丽举例,比如由于大量网络用户是通过手机号进行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能披露涉嫌侵权用户的手机号,要确定行为主体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查证,为锁定侵权行为主体增加了困难。另外,此类纠纷案件中,虽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但被侵权人往往很难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存在确定损害后果难的问题。这些都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实行三种措施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此次全国报送的案例来看,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使用侮辱性语言诋毁知名企业名誉;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因私人恩怨或者其他纠纷,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侮辱、诽谤;因同业竞争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类型。  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之后,如何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表示,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以采取三类措施。  如果侵权言论通过网络传播,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正常运行。
    11/10 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