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制定的《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地价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优先发展产业包括: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中鼓励类工业产业。
第四条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10%以上,达到《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
第五条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生产性工业项目,对确需进入的无污染、高技术类生产性工业项目,按照所在区域同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上浮30%执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等4个国家级开发区(园区)以及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按照所在区域同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上浮20%执行;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等10个省级开发区(园区),按照所在区域同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上浮10%执行。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区域土地等别对应最低标准价的70%执行,但不能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我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由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地价评审委员会提出享受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承诺对项目建设进行严格的后续监管。有定价权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参照执行。
第八条 经市政府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区,由该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其他地区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对口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认定意见。
项目认定意见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建设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内容。
第九条 市、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13〕14号)等政策规定权限,以及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认定意见,按照《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设定规划条件。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认定意见,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组织地价评估。市地价委员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建议价格,以及项目认定意见进行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有定价权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认定意见编制供地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向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承诺,按照供地文件中约定的有关土地利用控制指标集约利用土地,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是项目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定期评估用地单位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并按年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所属行业、土地证号(出让合同编号)、使用权人(受让人)、土地用途、用地面积等基本信息,以及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具体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项目招商、认定、用地、投资、收益等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出具项目认定意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其按照项目用地单位书面承诺,复核项目竣工投资总额、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出具项目复核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组织项目用地地价评估,编制项目用地出让文件,并做好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的日常监管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招商引资投资方承诺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监管过程中,对不符合集约用地政策、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土地用途的项目,要联合有关部门及时终止项目执行,并将项目用地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对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依法依规追究项目用地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用地相关指标的提出、初审、认定、确定、竣工复核等工作环节要纳入市“多规合一”平台的工作流程。
各部门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业务协同平台提前介入,对项目空间选址、建设条件、土地强度指标等进行会商、落实、认定;通过联合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审批业务协同受理、并联办理,数据共享调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试行前的原有项目继续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沈阳市落实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4号)执行。试行期间的新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