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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警惕高利诱惑 别让非法集资套路了你
  • 发布日期:2021/6/18 5:53:45
  • 阅读量:2250
  • 来源:玉林日报
  • 专栏:风险提示

  今年6月是第九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6月15日为集中宣传日。当天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非法集资审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市民,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据中院统计,2020年以来,玉林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6件,审结20件,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震慑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建外汇炒卖平台引诱他人投资 1695名被害人被骗近3000万元

  2017年9月,骆某宏、陈某行、钟某冲出资在广州市成立了某投资咨询(广州)有限公司,又先后在玉林市、柳州市成立分公司。该团伙利用一套可以通过后台控制的外汇炒卖软件,在公司网站上建立外汇炒卖平台,吸引客户在平台上注册会员及投资炒卖外汇,客户资金均转入由骆某宏控制的银行账户。其间,骆某宏指示李某某将会员投入的部分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账户。2018年3月28日,骆某宏、陈某行、钟某冲关闭外汇炒卖平台,席卷转移出来的700余万元会员资金逃跑。3人分赃后逃往国外,后被警方抓获。随后,多人落网。

  经统计,此案共造成1695名集资参与人损失约2970万元。此案经容县法院一审,后经玉林中院二审,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骆某宏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案被告人通过成立合法的公司进行集资诈骗行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其公司吸收资金的行为没有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非法性。

  远离非法集资,提高防范意识,不妨“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而盲目投资。

  以经营电器为由许诺高利息,集资诈骗664万元

  2010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虚构陆川县某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扩大经营需要资金的事实,以短期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了周某某、李某某等11人的资金6640000元,用于自己赌博和支付集资的高额利息。案发后,被害人除已收到回款及利息共1387600元外,尚余5252400元未获得归还。刘某的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李某某被骗金额最多,高达128万元。

  被告人刘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说法:

  高利引诱,是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用后被骗进来的人的钱兑换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最后携款潜逃。

  本案中,刘某因赌博输了很多钱,并且借了高利贷。为了还赌债及赌债衍生的高利只能从熟人中借款填补。为取得别人的信任,以经营电器需要资金为由向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借钱,借款月利息3分、3.5分至1角不等。如此高额的利息,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就被高利诱惑了,刘某则拿借来的600多万元,还了赌债和支付高额利息,除了少数款项归还外,大部分未归还,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用高额返利幌子,向363人非法吸收资金

  2013年8月22日,金某某成立沈阳某乐商贸有限公司。为广泛吸纳社会公众资金,该公司制定其商城会员章程向社会公众宣传发放,宣称公众购买会员消费卡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均可获得相应累计额度的购物券回馈,会员可按照购买会员卡的等级分配每天享受不等的返现。

  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向该公司购买会员消费卡成为会员后,按照该公司要求及经营模式,在北流开办北流市某乐保健用品经营部,与其雇请的人员一起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该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制作的宣传资料,免费送1元现金、鸡蛋、面条等礼品,承诺公众缴费购买该公司会员消费卡,回馈的购物券可按购物券数额1:1兑换现金人民币为幌子,享受免费旅游、免费领取保健品和生活用品等为诱饵,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高额返利的消费模式吸引社会公众购买会员消费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经鉴定,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林某某、庞某某等363人购买沈阳某乐商贸有限公司会员消费卡款11237120元,已消费8096000元,未消费3141120元;卢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转款4758178元给沈阳某乐商贸有限公司出纳白某,收到白某返回款1296888元,未收回款3461290元。

  被告人卢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类,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和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擅自提高利率等,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以投资、集资、联营、资金互助等名义间接非法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沈阳某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宣传回馈购物券、免费旅游、领取免费保健品及生活用品等,采用高额返利的消费模式吸引社会公众购买会员消费卡,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这种方式相对隐蔽,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众容易上当受欺骗,因此该案具有社会典型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