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以“谎称可以帮助‘托关系’‘走后门’但需要支付费用”的方式实施诈骗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王某被一理财公司诈骗人民币100万元,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后,被害人王某的大额被骗款迟迟未被退回,王某病急乱投医,便动起了“花钱追款”的歪脑筋。
2021年11月,王某先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子中寻找所谓人脉广的好友,再借好友面子组局,历经艰辛方得以结识自称有能力找有关部门追回钱款的“能人”——贾某、甄某。搭上关系线后,王某前后两次约饭局与二人详谈如何追回被骗款及所需具体费用。殊不知自己正在走入新骗子的圈套,万元款项又将落入他人腰包。
饭局中,贾某、甄某自称关系硬,认识不少领导,自己的亲戚也都是有头有脸的人物,有路子能追回款项,但需要王某事前支付费用人民币6万元,如若追款失败则退款人民币4万元。在二人一唱一和的忽悠下,王某逐渐放下戒心相信了二人的实力,遂按对方要求取现金人民币6万元交予贾某。
然而靠“托关系”“走后门”自然无法追回被骗款,贾某、甄某未能按承诺办事,也不向被害人王某退还费用。最终,被害人王某于2021年11月7日向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除王某外,被告人贾某还以谎称有关系找工作、办北京户口等类似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钱款,三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86万元。
通州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贾某、甄某诈骗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经过法庭审理,二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均表示深刻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被害人道歉。
通州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示:本案系被告人以谎称“有关系”可以追欠款、找工作、办理户等类似方式,骗取多被害人钱款的诈骗案。近年来,各种因“托关系”“走后门”产生的诈骗案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往往以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办事能力,夸大自身能力,以能够帮助办理各种事项为由,反复以类似手段骗取多人钱财。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影响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此类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系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面对事关自身重大利益事项时病急乱投医的冲动心理,遂能以提供“捷径”为诱惑,轻易得手。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特殊渠道”“有关系”等说法,对通过“找路子”帮忙办事要提高警惕。事实上,骗子的身份一经核实很容易露馅,“能人”编造的天花乱坠的谎言也经不起推敲,如能按照正规渠道反映诉求,遵循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则可不给骗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