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信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文件精神,实现《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目标任务,规范招投标活动,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参与我市重点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企业在投标时,使用经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省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须在投标人条件中载明“具备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BBB以上等级信用报告”字样(项目业主根据项目需要也可选定AAA或AA、A等级以上),对未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允许参加项目投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二、在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可承担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报告格式文本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报省、市信用主管部门备案。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及信用等级结果,经省、市信息(信用)中心规范性审查后,在“信用辽宁”、“信用丹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信用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三、投标人可依据《辽宁省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信用辽宁”网站上自主选择经省信用办备案并年检的信用中介机构制作企业信用报告。省、市信用办负责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查处。
四、省外投标企业可委托属地或在省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但需采用省信用办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及信用报告文本。
五、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辖区招投标领域推广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全市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实施。市信用办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对在招投标领域未使用企业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2016版)的通知》(辽信办发〔2016〕3号)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