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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卫医罚字[2022]第001号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柒佰零肆元整(¥8704.0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物品清单》文号:丹卫医物清202204120201-1、丹卫医物清202204120201-2),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日,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公共场所监督二部卫生监督员对元宝区淼岭皮肤管理中心(经营者:王某)进行卫生执法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发现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执业证明》,自2021年7月15日至11月1日期间,由王某在其店内为45名患者(顾客)治疗湿疹、寻常型牛皮癣等皮肤性疾病,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捌仟柒佰零肆元整(¥8704.00元)。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皮肤性疾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2MA117B5U57法定代表人:
王大海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2公示截止期:
2023-04-12处罚机关: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数据更新时间:
2022/4/18 14: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