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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宽甸罚决字{2023}15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事实:
1、现场检查时矿区竖井和回风井正在施工,回风井有白色塑料管道从井中延伸至矿洞外排水沟内,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三座收集涌水蓄水池。 2、临时矿石废石堆放场占地约3亩,堆存矿石约5千吨,废石约6千吨,废石顺山坡排放,落差约12米,现场检查时竖井和回风井产出废石和矿石继续向临时堆场堆放,临时堆场内有工人和铲车作业,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及时清运。 3、现场检查时破碎筛分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密闭不全,上料口及出料口未安装集尘罩,破碎筛分车间内未建设布袋除尘设施,未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现场噪音较大,上料口、出料口、车间内外扬尘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未落实环评及批复所要求的相关防尘降噪措施。 4、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对噪声、地下水、扬尘无组织排放等项目实施监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24555376183F法定代表人:
韩树富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01公示截止期:
2026-12-01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3/12/6 15: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