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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农(农药)罚〔2024〕5号处罚类别:
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
1.50%啶酰菌胺水分散粒剂14袋、5%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4瓶、62%嘧环•咯菌腈水分散粒剂8袋、960克/升精异丙甲草胺乳油3瓶、30%乙唑螨腈悬浮剂12瓶。 2.罚款2486元。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其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按照《辽宁省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项“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50%啶酰菌胺水分散粒剂、2.5%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62%嘧环•咯菌腈水分散粒剂、960克/升精异丙甲草胺乳油、30%乙唑螨腈悬浮剂5种农药均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过期后仍摆放在货架销售。货值金额486元,涉案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2MA0XXUAF5A法定代表人:
方立民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1公示截止期:
2027-11-21处罚机关:
丹东市市农业农村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4/11/29 1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