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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2021031914260621561903处罚类别:
警告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法事实: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3MA0U9P570L法定代表人:
苏厚斌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9公示截止期:
2021-06-18处罚机关: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数据更新时间:
2021/3/24 16: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