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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9/9/10 17:13:25
  • 阅读量:4011
  • 来源:丹东市信用办
  • 专栏:信用修复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信用办〔20191 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3 1

丹东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既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又要鼓励失信企业法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按照《丹东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丹信办发〔20171 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丹信办发〔201814 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企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信息(或者失信行为记录)公布(公示)与使用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状况机制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信息(或者失信行为记录)是指被丹东市公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统一归集、记录、公开发布与使用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负责监督信用信息修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依法认定或者作出失信企业信息的市级和县(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有关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失信企业法人组织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公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信用丹东”网站建设和运维,依法为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查询、修复、异议处理等信用服务。

第五条 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失信企业法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信息或者缩短失信信息公开发布与使用期限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纠正失信行为、该失信信息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客观”和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信用修复应当向最初认定或者作出失信企业信息的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机构受理后,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信用修复处理意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用修复机构出具的信用修复处理意见经备案后,委托市信用中心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章 信用修复限制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系列部署要求,企业法人失信行为涉及有以下 6 种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且不得适用信用修复:

(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故意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的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六)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修复标准和条件

第八条 信用修复机构依据本办法和本行业、本部门有关规定受理失信企业法人信用修复申请。

第九条 企业法人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信信息在“信用丹东”网站、“信用中国(辽宁)”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者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或者查询期限最短不少于 6 个月,自失信行为披露之日起计算。

(二)失信企业认为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经基本消除。

(三)接受信用修复机构诚信约谈,并作出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信用承诺,得到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构认可同意。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信用修复机构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拟信用修复结果须发布于“信用丹东”网站或者信用修复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停止失信行为或未进行整改的;

(三)3 年内已经进行过同类失信行为修复的;

(四)3 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 2 次的;

(五)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失信企业法人通过参加志愿服务、贡献社会公益事业、接受诚信培训教育和第三方信用协同监管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信用修复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十二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 1),并提交由市信用中心 1 个月内出具的《丹东市企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二)信用承诺。失信企业法人在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应包括且不限于“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做到履约守信”“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等。

(三)诚信约谈。信用修复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约谈失信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

(四)诚信教育培训。失信企业要参加信用修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活动。有关第三方机构向失信企业提供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企业失信风险防范规划等服务,辅导失信企业通过规范途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并就失信企业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建立诚信教育培训档案。

(五)修复意见。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经审查和评估后,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七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同意修复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

(六)社会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机构须在“信用丹东”网站或者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

(七)信息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依法依规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出具公函,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 2),经备案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信用中心依据《信用修复决定书》1 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信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在该信息上打上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应当从公示或者查询页面删除,并转为档案保存。

第五章 信用修复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机构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法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企业法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信用丹东”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国家、辽宁省省级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