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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11/6 15:21:23
  • 阅读量:2666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国家政策法规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期,国办督查室在对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新城明查暗访时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混乱,非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问题突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要求,深入排查治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9年9月至10月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为主线,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治理重点和任务分工

  重点排查治理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一)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燃气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充装和倒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市场监管、燃气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治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行为。

  (二)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液化石油气企业为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经营性气源,充装非自有钢瓶、翻新钢瓶、超期未检钢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钢瓶;企业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查治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等行为。

  (三)深入排查治理使用环节事故隐患。燃气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排查治理餐饮企业等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钢瓶、达到报废使用年限钢瓶、不合格钢瓶;销售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和软管,超期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软管等事故隐患;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及接口处、软管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处等易漏气部位事故隐患。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2019年9月至10月,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9月10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治理阶段(9月11日-10月20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区要组织燃气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总体要求和治理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好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召开工作会商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工作落实。

  (二)深入排查治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地区要针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主要集中于城郊结合部、城中村以及餐饮小饭馆、大排档等人流密集区域的特点,彻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整改销案;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和防范基本技能,宣传非法游商倒装、使用翻新的报废钢瓶、不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燃气燃烧器具等的危害,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大力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深入“查找身边事故隐患”,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四)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行业安全水平。各地区要持续指导督促液化石油气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要建立完善液化石油气市场诚信管理机制,对合法诚信经营、安全管理能力较好的企业予以扶持,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惩戒,调动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