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
记者:总局基于什么考虑出台的意见?
新闻发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围绕着褒扬、纪念英雄烈士,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要求,其中多个条文涉及宣传和广播电视领域的职责,特别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直接规定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法定职责。总局制定发布意见就是为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广播电视领域深入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广泛宣传英雄烈士精神和事迹,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引领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良好风尚。
记者:意见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新闻发言人: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涉及广播电视领域的有关职责,意见规定了五个部分共二十条的内容:一是强调颁布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二是提出英雄烈士保护法学习宣传普法的有关要求;三是鼓励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创作播出,明确重要时间节点宣传要求;四是强调内容审核要求,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五是明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
记者: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如何落实法定监管职责?
新闻发言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要求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受理举报。为促进英雄烈士保护法落实落地,意见明确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并根据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的特点,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公布举报电话并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责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采取停播、节目替换、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违法对象重点监管制度?
新闻发言人:为进一步加大对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强化法律的震慑力,意见第二十条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推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