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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作用
  • 发布日期:2021/4/21 7:30:52
  • 阅读量:4804
  • 来源:法治日报
  • 专栏:政策解读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为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作用,以信用承诺制为基础构建“极简审批”模式,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朱江,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晓东,哈尔滨新区党工委委员、松北区委常委王佳现场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

  发布会上,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江做主旨发言。他指出,近年来黑龙江省积极探索“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准入即准营”“共享即惩戒”等信用承诺制改革,总结积累了实践经验。为及时将这些改革成果固化为政策措施,实现从点上探索向面上普及推广转型,放大信用承诺制改革综合效应,在全省加快构建以信用承诺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模式,推动审批流程革命性重塑,不断提升审批政务服务供给效能,让企业和群众办理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实施意见》,对全省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作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第一种类型—容缺式受理。明确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材料及承诺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行政机关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第二种类型—告知承诺制。明确对已经梳理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其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种类型—承诺即开工。明确新建工业项目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申请人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在竣工验收前办结所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可。

  第四种类型—办照即经营。明确对符合信用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入即准营”,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申请人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第五种类型—承诺即换证。明确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届满的,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调查或经营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提交换证(照)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即可延续或者换发证(照)。

  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推行信用承诺制的实践路径。坚持用改革办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一是明确信用承诺制具体内涵。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实行信用承诺制审批。

  二是界定信用承诺制事项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信用承诺制适用对象。对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四是规范信用承诺制工作流程。主要是梳理公布承诺事项清单、编制承诺细则及规范文本、明确告知内容和承诺内容等,依托全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和各地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严格规范告知、承诺与公示,受理、审查与决定,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建立协同核查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协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共享即惩戒”信用监管等举措,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流程。

  五是强化信用承诺制的组织保障。明确要求把信用承诺制改革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和改革容错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市地发挥首创精神、先行先试、探索创新依托新区和自贸试验区发挥制度创新优势,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全省提供有益借鉴。注重及时收集企业和群众对信用承诺制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深化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