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8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5〕14号),对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市政府于9月X日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有什么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6的年份实施。我国曾先后于1996年、2006年和2016年分别开展了三次农业普查。2026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自2016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此次农业普查将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普查的对象是丹东市区域内的以下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这次普查的时间和内容是什么?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与以往普查相比,这次普查有什么变化和创新?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与前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既有传承,也有创新。
一是普查内容与时俱进。这次普查在摸清“三农”家底的基础上,对多元化食物供给、农业新质生产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新情况进行调查,将全面反映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二是普查方法科学高效。这次普查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长表与短表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将有力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三是普查手段数字赋能。这次普查将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普查数智化水平。
四是普查数据共治共享。这次普查将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打造农业普查数据“一张图”,促进普查成果的广泛应用和共享。
五、全市农业普查工作由谁组织?经费和人员如何保障?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丹东市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普查所需经费根据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顺利完成的原则,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普查机构将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简称“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障商调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和专业。
六、普查对象如何支持和配合普查?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农业普查机构和农业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农业普查数据;应当按照农业普查机构和农业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