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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市本级)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成果》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6/2/25 15:29:59
  • 阅读量:575
  • 来源:丹东市政府网站
  • 专栏: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健全丹东市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我市完成了新一轮丹东市(市本级)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更新工作。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工作背景

  丹东市(市本级)现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是2021年公布实施的。近年来,因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土地市场、城市地域结构等因素均发生不同程度变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基准地价,按市场变化及时更新。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客观真实反映丹东市本级地价总体水平及其分布规律,充分发挥公示地价体系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我市启动并完成了市本级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工作。

  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概念

  基准地价: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权利价格。

  三、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

  4.《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4〕75号);

  5.《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7.《标定地价规程》(TD/T 1052-2017);

  8.《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

  四、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成果更新的过程和作用

  本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的工作过程,经过前期准备、资料收集、内业整理、外业调查、土地定级、地价评估、图件编制、成果编写、内部审查、意见征询、专家评审验收、公开听证等程序,对项目成果进行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丹东市(市本级)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成果。

  基准地价作为城镇土地的平均价格,对土地市场价格的形成起着指导性的作用,政府可以依据基准地价,对土地价格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定地价则更加具体直观的反映出标定区域标准宗地的地价水平,能够高效便捷的确定区域宗地地价的参考价值。

  五、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成果范围

  1.本轮基准地价工作范围涵盖市辖三区共945.74平方公里,将商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划分为五个级别,工业用地划分为四个级别。

  2.本轮标定地价工作范围为中心城区约165.07平方公里,划分59个标定区域,其中商业18个、城镇住宅24个、工业17个,每个标定区域选定一宗标准宗地,并评估宗地在现状利用条件下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应用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作为公示地价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市场建设、土地资产权益保护和土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支撑,可应用于地价管理、资产核算、土地税收、宗地地价评估等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