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发〔2026〕7号
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与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养犬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及相关规定
丹东市区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一)重点管理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行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凭有效免疫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地区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放养、散养。
二、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2寸红底,正面站立)。
三、其他事项
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