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站内文章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市政策法规 > 正文
  • 本市政策法规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丹东市区办理养犬登记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6/8/5 8:35:23
  • 阅读量:275
  • 来源:丹东市政府网站
  • 专栏:本市政策法规

丹政发〔2026〕7号

  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与社会公共秩序,规范全市养犬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养犬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及相关规定

  丹东市区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一)重点管理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行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凭有效免疫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地区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一律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放养、散养。

  二、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2寸红底,正面站立)。

  三、其他事项

  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