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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26/10/9 8:38:58
  • 阅读量:21
  • 来源:丹东市政府网站
  • 专栏:本市政策法规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丹政发〔202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6〕8号)精神,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共143项。其中,取消8项、合并8项、新增8项、调整要素信息118项、收回省级实施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对新增、合并、收回省里实施以及调整要素信息的事项,要依法编制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丹东市人民政府调整的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