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如下:
一、全市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以下用火行为:
(一)禁止在林区、林缘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三)禁止烧荒、烧地格子、烧秸秆、烧茬子等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取暖、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炼山和堆烧林木采伐枝桠;
(六)禁止施工单位在林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七)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道路两侧焚烧一切可燃物。
三、违反本命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