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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工商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2/13 15:38:54
  • 阅读量:3096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国家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人民银行 国资委 工商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厅(委、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自发):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国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

  专项检查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的情况;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和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情况。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要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欠薪案件和涉及农民工人数明显下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其中,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要在2017年底前优先全部清偿,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是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北京举办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各类交通站场、城市广场等地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广大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舆论环境。同时,要组织动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将欠薪隐患化解在基层。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春节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检查,会同同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要实行重点检查,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欠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期间,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将派出联合督查组,结合有关案件线索,对欠薪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开展工作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把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要求,健全治理欠薪目标责任制度,将治欠保支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地方政府横向协作网络,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确保投诉“有门”。要进一步落实定期督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以及暗访等方式,开展逐级督促检查,夯实工作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治欠保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治欠保支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批管理,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四)严肃查处欠薪案件。各地区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实时掌握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责令其加付赔偿金并处以罚款。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配合检察院、法院做好审查、起诉和审理等工作,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加大欠薪失信惩戒力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或因欠薪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情形的,要依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按规定对其实行联合惩戒,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专项检查期间查处的典型欠薪案件,要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向社会集中公布,形成对欠薪行为的有力震慑。

  (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机制,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欠薪问题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进行预警,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欠薪问题。对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或极端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于2018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会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于2018年春节后一周内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专项检查情况表)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工商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