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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税二稽罚﹝2025﹞24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51939.62元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及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条、第24条违法事实:
1、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归集不准确:该企业将5名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人员的人员人工费列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按规定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人员不属于研发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人员人工费不得加计扣除,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5,253.22元,调增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112.80元,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3,516.00元。 2、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准确:该企业因劳动纠纷经有关机构调解后在2021年向员工李新国支付人民币50000元、向员工宋顺安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共计150,000.00元。上述支出未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减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0,000.00元。 3、房产税申报不准确:该企业在申报房产税房产原值时未按规定将地价包含在房产原值中计算缴纳房产税,造成少缴纳房产税。 4、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企业股东安伟,截止2022年末从该企业借款333,003.65元,截止2023年末尚未归还且这笔借款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按规定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安伟个人所得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7683267107法定代表人:
安运利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2公示截止期:
2026-10-22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3/26 16: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