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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凤城罚决字[2026]5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31日、11月4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凤城市东晟养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该养殖场建有鸡舍10栋,配套建有污水收集池2个、堆粪场1个,鸡舍内现存栏肉鸡约30万只。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养殖厂南侧污水收集池附近有一个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土坑长约4.5米、宽约3米、深约1.4米,土坑底部约有50厘米深的养殖废水存积,在土坑四壁表面有废水渗漏后残留的粪污。经查,该养殖厂在2025年9月5日挖掘了上述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在2025年9月6日将该养殖厂污水收集池中的冲鸡舍废水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向地下渗透排放。即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2MA0Y77JM6H法定代表人:
万太山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8公示截止期:
2027-04-08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4/13 15: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