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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振消行罚决字〔2026〕第 0013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给予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七经街支行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肆拾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七经街支行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七经街支行不予行政处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事实:
2026年4月28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71-8号的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七经街支行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机械排烟设施无法远程启动,该单位因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2、湿式报警阀停用,该单位因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3、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该单位因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MAEWCE3G59法定代表人:
王伟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04公示截止期:
2027-05-04处罚机关:
丹东市振兴区消防救援大队数据更新时间:
2026/5/9 16: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