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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丹交当罚字〔2026〕0200005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第二款,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的规定,构成了(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6项:鉴于你一年内首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应从轻处罚;现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6项:一年内首次查处的,违法程度较轻,应从轻处罚;违法事实:
2026年5月2日9时52分,丹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丹东市丹东港客运站,对李成君驾驶的辽ABB646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车上乘坐35名乘客,都是从韩国乘坐韩国仁川号客船到达丹东市丹东港客运站的游客,由延边海兰江国旅承接,乘坐该车前往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山景区,途径丹东市、吉林省通化市,5月5日再乘坐该车返回丹东市丹东港客运站。经查该车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但该车线路一端没有在车籍所在的社区的市。现场摄录了询问驾驶员及海兰江国旅导游的全过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2MA7C42227L法定代表人:
宋兆昌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02公示截止期:
2027-05-02处罚机关:
丹东市交通运输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5/11 14: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