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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凤城罚决字[2026]6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壹万肆仟元(¥14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法事实:
2026年2月26日和27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凤城市白旗镇鑫凤康养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检查发现在该养殖厂北侧约800米处的非农田地上堆放有养殖粪便(鸡粪),体积约17立方米,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堆放场地无“三防”措施,现场有臭味,对环境有污染。经查,该养殖厂在2026年2月2日将鸡粪堆放到此处,至2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对堆放的养殖粪便进行利用或处置,即存在未及时利用或处置畜禽粪污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2MA0Y103X27法定代表人:
孙鑫磊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01公示截止期:
2027-06-01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6/3 11: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