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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常青仪表元件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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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自然资罚【2025】25号
  •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浴池砖混结构一层,面积 129.46 平方米;库房9处彩钢结构一层,面积 926.23平方米;门卫室砖混结构一层,面积 46.89平方米;配电室砖混结构一层,面积 14.32 平方米;厕所砖混结构一层,面积18.21平方米;围墙长度 225.87米;栅栏长度138.57 米;大门一处,共计 16 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没收。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版)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违法事实:

    该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工业区3号擅自施工建设,2007 年建设浴池砖混结构一层,面积129.46 平方米;库房(7)彩钢结构一层,面积69.08平方米; 围墙长度 225.87 米;栅栏长度 138.57 米;大门一处;以上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版)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之规定;2021年建设库房(1)彩钢结构一层,面积453.39 平方米;2010年建设库房(2)彩钢结构一层,面积65.58平方米;库房(3)彩钢结构一层,面积 51.68 平方米;库房(4)彩钢结构一层,面积 77.29 平方米;库房(5)彩钢结构一层,面积 38.50 平方米;库房(8)彩钢结构一层,面积 50.90 平方米;库房(9)彩钢结构一层,面积 102.36平方米;2011年建设库房(6)彩钢结构一层,面积 17.45 平方米;2010年建设门卫室砖混结构一层,面积 46.89 平方米;2020年建设配电室砖混结构一层,面积 14.32 平方米;2010年建设厕所砖混结构一层,面积18.21平方米; 以上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4X0394412XE
  • 法定代表人:

    常青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7
  • 公示截止期:

    2027-05-27
  • 处罚机关:

    丹东市自然资源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6/6/4 16: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