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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凤城罚决字[2026]8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叁万柒仟元(¥37000元)。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法事实:
2026年3月20日、25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凤城市四门子镇四门子村三组前河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尾矿渣)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在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上堆放有尾矿渣约8吨,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经查,凤城市东方龙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26年1月末将尾矿库中的尾矿渣用车运到凤城市四门子镇四门子村三组前河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上堆放。即该公司存在在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堆放固体废弃物(尾矿渣)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27683486023法定代表人:
刘锋处罚决定日期:
2026-06-26公示截止期:
2027-06-26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6/29 1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