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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丹凤)文综罚字〔2026〕F-6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责令凤城市新旺游泳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事实:
凤城市新旺游泳馆有限公司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2598069191B法定代表人:
迟云斗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01公示截止期:
2027-07-01处罚机关:
凤城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7/17 17: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