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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2026072210060121562503处罚类别:
警告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法事实: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3MA10LAPU5N法定代表人:
杨殿超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2公示截止期:
2026-10-22处罚机关:
丹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更新时间:
2026/7/24 16: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