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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凤城罚决字[2026]10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1.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堆放固体废物。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6日、4月17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凤城市钢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勘察发现在该公司厂区大门对面南侧距厂区大门约800米处的南大河河坝旁有大量的选铁废渣堆放,堆放场地未采取“三防”措施。经查该公司2026年4月初开始将约47000吨从尾矿库中转运出来的选铁废渣再次转运到该公司厂区大门对面南侧距厂区大门约800米处的南大河河坝旁堆放;即该公司存在随意堆放固废(选铁废渣)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25646112533法定代表人:
王俊田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7公示截止期:
2027-07-27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7/28 12: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