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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2026081312034121581803处罚类别:
警告处罚内容:
警告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2023年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公共场所)对应情节部分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3MAC2UGD350法定代表人:
陈雅男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13公示截止期:
2026-11-13处罚机关:
振兴区卫健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8/17 14: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