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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2026081312034121581803
  • 处罚类别:

    警告
  • 处罚内容:

    警告
  • 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2023年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公共场所)对应情节部分的相关规定。
  • 违法事实: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3MAC2UGD350
  • 法定代表人:

    陈雅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13
  • 公示截止期:

    2026-11-13
  • 处罚机关:

    振兴区卫健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6/8/17 14: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