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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兴综执处决字【2026】第4-002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辽宁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裁量指导标准(试行)》和《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试行)》之规定。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6年6月10日,在丹东市振兴区春一路21-1号(丹东市振兴区田园大锅炖菜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经现场勘验,摆放物品为五口大铁锅、遮阳棚,长4米,宽2米,总面积为8平方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3MA0W7B1003法定代表人:
潘吉成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31公示截止期:
2026-12-01处罚机关: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9/8 16: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