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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农(兽药)简罚〔2026〕4号处罚类别:
警告处罚内容:
警告处罚依据:
违反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第十九条第二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
1.当事人销售场所货架上兽药未放置在处方药货架区域内,处方药柜台内发现存放非处方药存在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混放行为。 2.当事人现场提供兽药进销货台账中,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内未附兽用处方药处方笺,检查该单位采购和销售记录,未完整建立采购和销售记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3MA7M947N2B法定代表人:
滕达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9公示截止期:
2026-11-09处罚机关: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9/14 10: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