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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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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辽丹)文综罚字〔2026〕F-16号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内容:

    责令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个体工商户)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并给予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85“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情节从轻的: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涉及旅游者人数50人(含本数)以下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涉及旅游者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并处1万元罚款;在涉及旅游者人数20人并处1万元罚款基础上,涉及旅游者人数每增加10人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罚至2.5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员,涉及旅游者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处2000元罚款;在涉及旅游者人数20人处2000元罚款基础上,涉及旅游者人数每增加10人加处1000元罚款,最高罚至5000元”的规定。
  • 违法事实:

    2026年6月11日,丹东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上级转办的投诉单,投诉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个体工商户)没有旅游相关资质,却组织托管的学生去夏令营,无法保障孩子的相关权益。 6月17日,丹东市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负责人江明晶携带《营业执照》、投保确认书、包车客运合同和身份证来到执法队接受询问。询问得知,丹东市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负责人江明晶,于2026年5月4日和5月5日,在没有旅游许可和委托正规旅行社情况下,组织其托管学生到内蒙古草甘沙漠进行两天的研学活动。 整个调查询问过程当中,丹东市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负责人江明晶对整件事情经过叙述完整真实。 振兴区垚宇艺术活动策划中心(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3MAEL9U6J6R
  • 法定代表人:

    江明晶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08
  • 公示截止期:

    2027-09-08
  • 处罚机关:

    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6/9/17 10: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