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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凤城罚决字[2026]14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违法事实:
2026年6月23日、6月30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凤城市四门子镇小荒村一组的凤城市隆源铁选有限公司选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现场勘察发现有两处选铁尾矿渣堆放处,一处在该公司选厂东侧约100米处路边空地,此处堆放有选铁尾矿渣约150吨,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另一处在该公司选厂西侧约200米靠近农田的空地,这处堆放有选铁尾矿渣约100吨,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这两处选铁尾矿渣堆放现场均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只采取了防扬尘苫盖。经查该公司2026年5月生产时将选铁尾矿渣擅自堆放到公司选厂东西两侧空地;即你公司存在随意堆放固废(选铁尾矿渣)的行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2759139622K法定代表人:
王灵有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1公示截止期:
2027-09-21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9/21 19: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