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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元卫健公罚决字[2026]第004号处罚类别:
警告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事实:
未按照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以及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2MA0UFYC56F法定代表人:
李俊伟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1公示截止期:
2026-12-21处罚机关:
丹东市元宝区卫生健康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9/22 22: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