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本网站仅基于已掌握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查询结果不代表本网站对被查询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价,仅供参考,请注意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振卫公罚字【2026】第001号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零伍拾伍元整(¥4055.00)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中(第六部分:公共场所 第11项)对应情节部分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3MAKAPGX02F法定代表人:
王艳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2公示截止期:
2027-09-22处罚机关:
振兴区卫健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9/23 17: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