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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安区三水建筑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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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自然资罚【2026】25号
  • 处罚类别:

    罚款 其他-其他处罚
  •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934.91平方米集体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果园)上建设的51.38平方米门卫室(部分),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人民币19,349.10元。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
  • 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1年4月擅自占用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营胜村九组集体土地1,934.91平方米,用于空心砖厂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在农用地(果园)上建有门卫室(部分),建筑面积51.38平方米;在未利用地(裸地)上建有水泥罐及临时工棚,占地面积124.59平方米,并在该集体土地内堆放空心砖、炉渣等生产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4MA0UCJL72H
  • 法定代表人:

    张一鸣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0-13
  • 公示截止期:

    2027-10-13
  • 处罚机关:

    丹东市自然资源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6/10/13 16: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