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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合作罚决〔2026〕10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违法事实:
2026年7月28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锅炉房内建有2台锅炉,1台3吨生物质锅炉正在启用,执法人员触摸炉壁为烫手状态,可见炉膛有明火,1台2.5吨生物质锅炉处于停用状态。经查,丹东宏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吨和3吨两台生物质锅炉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3MAE8RNQN3N法定代表人:
王苗苗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30公示截止期:
2026-12-30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6/10/15 16: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