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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凤城罚决字[2023]16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贰万元(¥20000元)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法事实:
根据信访举报,2023年6月13日至1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厂在塑料颗粒加工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而生产加工车间未密闭,即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2MA0UCL2J5D法定代表人:
金法鑫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4公示截止期:
2026-09-04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3/9/6 15: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