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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振卫医罚告字【2023】第007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贰元整(¥1,192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丹振卫医证保决[2023]003号和丹振卫医证保决[2023]004号)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法事实: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03MA1184M71L法定代表人:
田雪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1公示截止期:
2024-07-11处罚机关:
振兴区卫健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3/12/6 14: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