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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2023年度 宽烟 第102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张海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1980元(壹万壹仟玖佰捌拾元整)10%的罚款,罚没款1198元(壹仟壹佰玖拾捌元整)。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0日13时20分在店仓库内发现违法物品:卷烟 哈德门(纯香)74条、中南海(5mg)26条、中南海(金8mg)8 条,等合计7 个品种150 条,准备在店内销售。其中现场未收集到该批烟草专卖品的购销凭证及账册,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该批烟草专卖品合法有效的购销凭证及交易证明。该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符合立案标准。经电话请示本局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封存并加贴封条,对涉案卷烟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在检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检查。执法过程拍摄视频全程记录。检查过程中店内物品无毁损或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000000000000000X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6公示截止期:
2025-01-16处罚机关:
丹东市烟草专卖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4/1/29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