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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蓝旗镇昊阳新型能源颗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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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凤城罚决字[2024]5号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
  •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5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凤城市蓝旗镇昊阳新型能源颗粒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厂正在生产。经查该厂在2024年2月22日复产后发生过循环废水外溢情况,外溢的循环废水经厂区院内雨水井流入厂区外东侧排水明渠内,即该厂存在循环废水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682MA0XRTTWXF
  • 法定代表人:

    宋福刚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13
  • 公示截止期:

    2027-05-13
  • 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4/5/17 1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