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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深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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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丹环振兴罚决字〔2024〕3号
  • 处罚类别:

    罚款
  •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时,依据《丹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对应规定的行为情形、废气类别、排污超标状况、小时烟气流量、持续时间、改正态度、环境违法次数、区域影响、公众影响等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裁量,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00元)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8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兴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三道沟路5号的丹东深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1.5-二羟基萘车间和1.5-二磺酸钠车间正常生产,纺织助剂和染料混拼、合成车间未生产。2、该单位1台4吨生产用燃煤锅炉正在使用,其污染防治设施湿法除尘器不正常运行,除尘器水箱中没有水。该单位负责人表示最近天冷,除尘器没有正常运行,除尘器水箱没有水。 2024年1月11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兴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生产用锅炉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4吨生产用燃煤锅炉正在使用,其污染防治设施湿法除尘器不正常运行,除尘器水箱中没有水。该单位负责人表示最近一段时间每天使用2次,每次供暖20分钟。因最近天冷,除尘器一直没有正常运行,除尘器水箱没有水。 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 2024年4月19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兴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4吨生产用燃煤锅炉正在使用,除尘器水箱中有大约2厘米的水。 根据湿法除尘器的操作规程及湿法除尘器处理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原理,湿法除尘器必须要有水才能起到正常运行的作用。 执法人员经详细询问该厂负责人,该厂负责人确认根据湿法除尘器处理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原理,湿法除尘器必须要有水才能起到正常运行的作用。 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007654048910
  • 法定代表人:

    薛巍
  •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09
  • 公示截止期:

    2027-05-09
  • 处罚机关: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
  • 数据更新时间:

    2024/5/20 13: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