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本网站仅基于已掌握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查询结果不代表本网站对被查询对象信用状况的评价,仅供参考,请注意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前阳 罚 〔2024〕 1 号处罚类别:
罚款处罚内容:
罚款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一号)规定进行处罚。违法事实:
2021-01-01 至2021-02-28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2-01 至2021-02-28 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2-01 至2021-02-28 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2-01 至2021-02-28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 2021-02-01 至2021-02-28 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0000000000000000X法定代表人:
许传生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06公示截止期:
2027-05-06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港市税务局数据更新时间:
2024/6/13 14:32:00